面膜前可以用洗面奶: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1 10:19:27
二、被告人朱某,某县公安局干部。1998年5月18日晚11时40分左右,被告人朱某已经睡下,忽然听到自家门外有响动,便起身持手枪出门查看,发现对门李家院内大树下有个人影晃动。朱上前问到:“谁?干什么的?”那人转身就跑。朱某认为是有人偷东西,变一面追,一面喊“站住”。当追到邻居王家房屋后门附近,看人影像是往右拐,随即在相距100多米远处朝人影开了一枪,张某(男,19岁)当即中弹倒地,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子弹从后背射进,从前胸穿出)。被告人向本单位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主观方面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三、2001年8月,甲因妻子乙与人通奸而争吵,甲说乙的行为让自己真没脸活下去。乙闻言就拿来绳子、板凳,对甲说:“你没脸活下去就去死,绳子、板凳都给你准备好了,你有胆吗?给你十个胆你也不敢,像你这样的人活在世上真没意思。”甲被激得拿起绳子悬梁自缢。乙站在一边没有制止,也没解救。不一会儿,乙见甲停止挣扎,才喊人解救,但为时已晚,甲已死亡。
问1、乙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作为方式还是不作为方式?为什么?
2、乙的主观心态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3、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二、直接故意伤害,未表明警察身份、未鸣枪示警、未清楚受害人行为情况,不属于执行公务
三、1、不作为,没有制止。刺激性语言并非一定造成被害人自杀行为,但不阻止自杀是导致死亡后果的直接原因。前面刺激言行的行为导致乙后面负有救助义务。
2、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
3、故意杀人。

二。我觉得是间接故意。因为他虽然有配枪,但是无权开枪!!!并且作为一个正常人都是能预见到开枪的后果的。因此我判定的是间接故意,不属于过失。
三。1、不作为方式。因为乙不是自己主动作出某种致甲死亡的危害行为的。即使她提供了绳子、板凳,这些都不是甲死亡的直接原因。
2、乙的主观是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按法条来说就是: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危害结果。
3、行为定性: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
间接故意不是一般的“预见”,而是一种“明知”,更多的是明确地认识到了发生危害结果的现实性而放任结果的发生
三.1.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行为使刑法保护的利益(此处即甲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从而产生了行为人必须排除这种危险的义务。而乙见甲自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属于不作为
2.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在对待结果的态度上是不同的。过于自信的场合,当危害结果实际出现时,行为人会认为是违背其本意的;而间接故意危害结果的出现则不违背行为人本意(上题也是如此)。所以在实际行动上,当危害的可能性想现实性转化开始显现时,过于自信的行为人会采取积极的行动去尽力加以阻止(虽然最终没有成功),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则不会采取任何积极行动
3.过失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