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公司的收费标准:学生权益知多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3/29 23:30:50
有关于学生权益知道多少的资料,最好是关于高中生的

20世纪90年代启动的法治化进程正在全面和深入的展开,其中一个瞩目的标志就是曾被视为“象牙塔”的高等院校被推向了法治的前沿,从田永案到刘燕文案到各式各样的学生状告母校案,高等学校学生在遭受权利纠纷时,母校情结逐渐褪色,而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日益增强,高等学校纷纷被推向被告席,接受法治的考验,直接演绎着高等教育法治化的场景。与此相对应,或者说为了避免学生与母校对簿公堂的尴尬,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依法治校”的概念顺理成章地出炉,尽管这一法治运动存在些许应景之嫌,但是客观地讲,它对于解封高校与法治的绝缘颇具效果,高等学校积极回应法治的诉求,学生权益保障机制正在构建和完善。
长期以来,由于高等院校法律地位与性质不明确,保障学生权益的诉讼机制并不畅通,于是,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一直停留在申诉、上访等渠道上,而将司法审查排除在外。在民众意识与正式的法律文本中,大学与行政机关有着明显的界分,因此在最初的几个案例之中,就高等院校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何以构成行政诉讼的被告,司法界务实地确认了高等学校行政诉讼被告的地位,而学界则倾注了大量的解释,试图厘清学生与高校的法律关系。
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其中既包括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私立高校与学生的入学合同;还包括管理与服从的准行政法律关系,例如高校对学生的处分。其中,隶属型法律关系(与平等法律关系相对)占据主导地位,也是目前实践中最为棘手与亟需解决的问题。在大陆法系的公法理论中,这种法律关系被称作特别权力关系。一般权力关系是指国家基于主权的作用,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公权力所形成的权力关系;而特别权力关系则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或其他行政主体内部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实施管理所形成的特别权力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的特别之处在于存在强制而免于法律审查,“特别权力关系——这正是建立该制度的意义所在——被归入内部行政因而不受法律调整”。但是随着法治的发展,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实践愈益收缩地盘,不得不通过理论的改造,如区分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重要性关系与非重要性关系等,以适应权利保护的法治要求,这样就从理论上逐渐扫除了高校接受司法审查的主要障碍。
但是,是否所有事关学生权益纠纷的案件都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却是一个依然纷争不断的问题。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主要享有六个方面的权利,包括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享有国家给予物质帮助的权利;获得公正评价及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申诉的权利以及人身权利等。其中,争执较大的集中在,如果获得公正评价及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引发纠纷,可否接受司法审查。法治的一个显著特征表现在法官获得了公众与制度足够的信任,司法日益染指与法律无涉的领域,或者将其他事项化约为相对简单明了的法律问题来处理,高度专业性的学术问题也需接受司法审查即是一个明证。一般而言,高校对学生权益构成影响的决定大致可分为两类:与教育、教学、研究的专业知识无涉的决定;与教育、教学、研究的专业知识有关的决定。前者如纪律处分,后者如成绩评定、学位授予等。原则上,法官对前者可以严格审查,依据法律的标准,运用法律的方法来审查高校的非专业性决定,保障学生权益;而对于后者,法官显然不具备专门的知识与经验,无法审查专业性问题,因而也就无所谓合法与否。但是,即使如此,对于与教学、研究相关的专业性决定,司法依然可以寻找可以涉入的切口,这就是程序,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非常充分地表明了这一点。因此,从保障学生权益的角度出发,司法审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全面介入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行为,但是,这种审查必须遵循一定的限度。对于学术实质问题,司法机关无权干涉,但是可以审查其作出决定的程序是否合理。
对于这一点,英美国家的正当程序原则值得借鉴。程序非常巧妙地将法律问题同专业问题区分开来,使得法治的触角延伸至法律所不能的领域,且不伤及问题的专业性;既维护高校的自治权,又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以正当程序原则审视高校学生权利,势必要求进一步拓展其权利内容,增加程序性权利,其中几项程序性权利必不可少。其一,听证权。高校在做出处分学生或者与学生利益关系重大的决定时,应当允许学生参与决定作出过程,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其二,知情权。学生有权获知学校所为的和自己权益相关行为的有关资料和信息,高校应该将除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之外的信息公示。其三,申辩权。学生有权对学校所作的与其具有利害关系的决定进行辩解和质证,学校在作出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并给予学生申辩的机会,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其四,申诉权。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其他具有利害关系的决定,学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属于司法审查范围事项的决定,还可以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保护。拓展程序性权利,一方面便于司法审查,另一方面,它们构成了高校的义务。司法保护对于学生权益而言,始终是一种最后的措施,而保障学生权益的任务更多地落在了学校身上。程序原则要求学校决定的作出,除无需程序性要求的以外,如课程安排、指定教科书等,都必须遵守程序规定、必须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讲,高等院校学生权益的保护全部仰赖于此,高校法治化的意义就在于高校管理的正当程序化。
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高等院校,在保障学生权益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学生自身就无所作为了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法治的含义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交由法律来解决,法治的要义在于保障权利,因此,它应当是多元化的,因为保障权利的途径与方法的多元化,高校法治化的意义也在于此。学生与学校的交往互动构成了高校运作的常态,学生是权利的行使者,也应该成为权利的经常维护者。在法治的背景下,高校学生的权利意识日渐增强,目前所缺乏的则是学生自治。陶行知在论及学生自治时曾说,今日的学生,就是将来的公民。将来所需要的公民,即今日所应当养成的学生。专制国所需的公民,是要他们有被治的习惯;共和国所需的公民,是要他们有共同自治的能力。学生自治的目的即是要共同参与学校的管理,训练学生自立自主的能力。而自治组织的目的就在于沟通学校与学生的联系,维护学生的权益。由于团体或群体在维护权利方面具有其特有的优势,因此,学生组织应该成为维护学生权益的除校方、行政机构以及法院之外的有力卫士,而且由于这种权利保护来自权利者本人认同的组织,所以它应该是最认真、最彻底的一种保护。

公民的权利学生都有

是的 都有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