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驻扎兵团的地方: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4 08:01:00
语文教师胡甲在文学杂志上看到钱乙发表的一组诗歌,颇为欣赏,就复印了一百份作为文学辅助材料发给了学生。胡甲又将钱乙的这组诗歌逐段加以评析,写成文章后投到刊物上发表。钱乙得知后,认为胡甲未经自己许可,擅自复印、使用其作品,在其评论文章中全文引用了自己的诗歌,是对自己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胡甲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钱乙的著作权?为什么?

不构成.
1.甲的复印乙的诗歌是为教学所用,且自己为因此获得利益.
2.甲虽然引用了乙的诗歌,但其发表的是自己的评论,就其发表的主要内容为自己的评论,适当的引用是允许的.
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对乙著作权的侵犯.

不构成

已经构成侵犯钱乙的著作权.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凡是已经公布或发表的文字都属于著作权范围内,任何人不得未经写作人同意擅自发表和而且还获得了一些利益.

NO.NO.NO.NO.NO.NO.NO.NO.

不构成.
甲复印乙的诗歌是为教学所用,且自己并为因此获得利益.

要是单一的为了教学复印100份就是1000份也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是语文老师用别人的文章加以修正后又重新投递稿件并且发表了“自己”的文章就已经构成了侵犯著作权了,因为原文毕竟不是自己所创只是加以修改,原文还是别人的啊。要是加以修改别人的文章就可以变成自己的重新投稿发表的话那“四大名著”啊什么的就有N个版本出现了吗~~~~~`那些写名著的金庸,古龙,琼姚,卧龙生,等等名人还不都去喝西北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