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站说的魔禁是哪部动漫:故意杀人会判什么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4 15:20:12

<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所以你朋友的情况只能算是坦白,不是自首;
罪名是: 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从你描述来看,被害人可能存在过错,应当尽快为他找个优秀的辩护律师,
也许罪不至死.
"被抓后清楚地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但是不后悔杀人这样做."
这样的认罪态度百害无一益.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你的朋友因为是被抓获的,说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他的罪行,既不是自动投案,也不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不构成自首。

是否能清楚地交代自己罪行,与是否有悔罪表现,分别属于两个酌情考虑的量刑情节。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情决定是否作一定的从轻处理。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从各国的司法实践看,胎儿脱离母体,能够独立呼吸,就有了生命,具有了生命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否则就构成了杀人罪。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前者例如:江苏某个体医生和某已婚女性私通多年,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该医生首先趁自己妻子生病期间,在其药里放进了砒霜,使妻子中毒身亡。一段时间后,那位女性的丈夫因腹痛、腹泻、呕吐前来就医,这位医生又如法炮制,以服药为名,先后两次给病人喝下了砒霜。病人服药后病情加重,该医生为嫁祸于人,将病人送往乡卫生院。卫生院听这位医生介绍病人主要是呕吐腹泻,就确诊为急性胃肠炎,并为其输注盐水及抗菌素,结果液体还没输完,病人就毒性发作死亡。偏巧病人死后,其家属发现未输完的盐水瓶内出现了少量结晶,于是提出是液体变质造成了病人死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认为病人的死因是输液反应,并将此事件认定为一级医疗事故,有关人员也受到了行政处理。病人死后不久,其妻和那位个体医生正式办理了结婚手续。该市公安局一位副局长对个体医生产生了怀疑,遂开棺验尸,发现“因输液反应而死亡”的那位患者,毛发中砷的含量明显高于正常人,再验该医生妻子的尸体,毛发中砷的含量也非常高。通过审问,该医生不得不承认两死者均为其投毒致死的犯罪事实。该医生的投毒行为即属于作为的故意杀人。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人违背义务,对本该实施的行为消极地不予实施,从而导致他人死亡。比如,某夫妻生一呆傻女儿,该夫妻为摆脱该女,违背特定的抚养义务,不给女儿吃饭致其饿死,就属于不作为的杀人。在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中,医生占有相当比例,因为医生负有特定的救治病人义务。例如,某妇产医院为一产妇接生时,胎儿因在宫内脐带绕颈,出生后即窒息,虽经抢救恢复了呼吸,但因窒息时间较长,医生告知产妇:婴儿日后可能痴呆。产妇及其丈夫便对医生说:“孩子不要了,你们也不要抢救了”。然后扔下孩子离开医院,医生遂将婴儿弃于医院阳台之上。一天后该医生认为患儿已死,将其送到火葬场。火葬工发现盖在婴儿面部的纸在上下扇动,便前去探看,原来孩子没死,于是通知医院,那位医生次日赶来又给注射了一支氯化钾,但孩子仍没死。医生见·196· 医疗纠纷与法律责任状。将其带回医院,最后孩子死在医院。本案医生将孩子放在阳台不予救治,属于不作为杀人。后来注射氯化钾则属于作为杀人。再如,某医生夜间急诊值班时。来一外伤重患。患者已严重失血失液。但该患者正好是值班医生的仇人。所以医生有意拖延时间,任患者继续失血失液,直至最后失血性休克死亡。该医生在值班(工作)时是负有特定的救治病人法律义务的(如果在工余时间,对垂危病人仅负道义上的义务,不予救治只能受到道义上的谴责,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他本该履行义务实施积极的抢救行为,但他却为报私仇而消极地不予施救,最后造成他人死亡,这是比较典型的不作为杀人。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他人生命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必须是“明知”的,这是此类犯罪主观方面的关键。在“明知”的前提下,如果是“希望”后果发生,叫作直接故意,如前述个体医生投毒杀妻及奸妇丈夫的行为即出于直接故意;如果是“放任”后果发生,叫作间接故意,如前述扫产科医生将患儿弃于阳台的行为即出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反映着行为人不同的主观恶性程度,因此对两者进行区分在量刑上有一定意义,但对定罪没有影响,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构成故意杀人罪。利用医疗手段杀人与医疗事故罪有本质上的不同,不同的关键就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前者是故意,后者则只能是过失,如果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就不再是医疗事故罪而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了, 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故意杀人的犯罪分子,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情节较轻”,主要是指防卫过当致他人死亡或“逼上梁山”式的杀人等情况。

故意杀人有几种情况:
一、犯罪人的年龄。如果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的时候未满14周岁,那么他将不会负任何刑事责任;犯罪人在14-18周岁实施的故意杀人要负刑事责任,但是会从轻或是减轻处罚,绝对不会被判死刑,也不会判无期;如果18周岁以上的人犯故意杀人则必须要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二、刑罚。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量刑。除第一条所说以外,还会考虑犯罪人是否是自首的、有无立功表现、是当时义愤杀人还是预谋已久、有没有犯罪前科、是不是累犯、审判时妇女是不是怀有身孕、做案的手法和目的、危害的后果、做案时是不是正处于精神病发作期间、认罪态度如何等,都会作为量刑时的考虑。(妇女审判时正在怀孕时或是流产,该妇女都不能判死刑)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从各国的司法实践看,胎儿脱离母体,能够独立呼吸,就有了生命,具有了生命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否则就构成了杀人罪。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前者例如:江苏某个体医生和某已婚女性私通多年,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该医生首先趁自己妻子生病期间,在其药里放进了砒霜,使妻子中毒身亡。一段时间后,那位女性的丈夫因腹痛、腹泻、呕吐前来就医,这位医生又如法炮制,以服药为名,先后两次给病人喝下了砒霜。病人服药后病情加重,该医生为嫁祸于人,将病人送往乡卫生院。卫生院听这位医生介绍病人主要是呕吐腹泻,就确诊为急性胃肠炎,并为其输注盐水及抗菌素,结果液体还没输完,病人就毒性发作死亡。偏巧病人死后,其家属发现未输完的盐水瓶内出现了少量结晶,于是提出是液体变质造成了病人死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认为病人的死因是输液反应,并将此事件认定为一级医疗事故,有关人员也受到了行政处理。病人死后不久,其妻和那位个体医生正式办理了结婚手续。该市公安局一位副局长对个体医生产生了怀疑,遂开棺验尸,发现“因输液反应而死亡”的那位患者,毛发中砷的含量明显高于正常人,再验该医生妻子的尸体,毛发中砷的含量也非常高。通过审问,该医生不得不承认两死者均为其投毒致死的犯罪事实。该医生的投毒行为即属于作为的故意杀人。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人违背义务,对本该实施的行为消极地不予实施,从而导致他人死亡。比如,某夫妻生一呆傻女儿,该夫妻为摆脱该女,违背特定的抚养义务,不给女儿吃饭致其饿死,就属于不作为的杀人。在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中,医生占有相当比例,因为医生负有特定的救治病人义务。例如,某妇产医院为一产妇接生时,胎儿因在宫内脐带绕颈,出生后即窒息,虽经抢救恢复了呼吸,但因窒息时间较长,医生告知产妇:婴儿日后可能痴呆。产妇及其丈夫便对医生说:“孩子不要了,你们也不要抢救了”。然后扔下孩子离开医院,医生遂将婴儿弃于医院阳台之上。一天后该医生认为患儿已死,将其送到火葬场。火葬工发现盖在婴儿面部的纸在上下扇动,便前去探看,原来孩子没死,于是通知医院,那位医生次日赶来又给注射了一支氯化钾,但孩子仍没死。医生见·196· 医疗纠纷与法律责任状。将其带回医院,最后孩子死在医院。本案医生将孩子放在阳台不予救治,属于不作为杀人。后来注射氯化钾则属于作为杀人。再如,某医生夜间急诊值班时。来一外伤重患。患者已严重失血失液。但该患者正好是值班医生的仇人。所以医生有意拖延时间,任患者继续失血失液,直至最后失血性休克死亡。该医生在值班(工作)时是负有特定的救治病人法律义务的(如果在工余时间,对垂危病人仅负道义上的义务,不予救治只能受到道义上的谴责,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他本该履行义务实施积极的抢救行为,但他却为报私仇而消极地不予施救,最后造成他人死亡,这是比较典型的不作为杀人。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他人生命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必须是“明知”的,这是此类犯罪主观方面的关键。在“明知”的前提下,如果是“希望”后果发生,叫作直接故意,如前述个体医生投毒杀妻及奸妇丈夫的行为即出于直接故意;如果是“放任”后果发生,叫作间接故意,如前述扫产科医生将患儿弃于阳台的行为即出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反映着行为人不同的主观恶性程度,因此对两者进行区分在量刑上有一定意义,但对定罪没有影响,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构成故意杀人罪。利用医疗手段杀人与医疗事故罪有本质上的不同,不同的关键就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前者是故意,后者则只能是过失,如果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就不再是医疗事故罪而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了, 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故意杀人的犯罪分子,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情节较轻”,主要是指防卫过当致他人死亡或“逼上梁山”式的杀人等情况。

参考资料:http://www.8120.net/110/rule/burden/datafile/den0403_01.htm

故意杀人有几种情况:
一、犯罪人的年龄。如果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的时候未满14周岁,那么他将不会负任何刑事责任;犯罪人在14-18周岁实施的故意杀人要负刑事责任,但是会从轻或是减轻处罚,绝对不会被判死刑,也不会判无期;如果18周岁以上的人犯故意杀人则必须要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二、刑罚。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量刑。除第一条所说以外,还会考虑犯罪人是否是自首的、有无立功表现、是当时义愤杀人还是预谋已久、有没有犯罪前科、是不是累犯、审判时妇女是不是怀有身孕、做案的手法和目的、危害的后果、做案时是不是正处于精神病发作期间、认罪态度如何等,都会作为量刑时的考虑。(妇女审判时正在怀孕时或是流产,该妇女都不能判死刑)

按具体案件的不同犯罪动机、犯罪情节、犯罪所处的不同身份和犯罪结果等来具体判决,但一般都是死刑或者死缓,还有就是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有期徒刑。法律对未成年人和怀孕妇女一般都不适用死刑。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其行为可能就不构成犯罪或者是减轻刑罚,但是正常的人就是死罪了,但是具有立功情节的(重大立功情节)往往可以免除死刑,判无期徒刑或者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