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合集下载:关于一直领取配偶工资的法律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3/28 21:52:26
我有一个朋友,想让我在网上帮她问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内容:她爸爸去年在病退期间去世,在此之前单位一直邮寄工资(她爸爸单位在外地)。国为她还在上大学,要少了她爸爸这份工资的话,单凭她妈妈一个人是供不起她的。因此她爸爸去世的事她妈妈做主也没有通知其爸爸所在单位。
现在她快毕业了,她想知道在这件事上,对她妈妈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在这方面国家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望各位对这方面了解的不啬赐教。
她想知道的是相关的法律依据。请知道的各位告之。谢谢。

目前,各地都在清理冒领工资人员,但效果并不好,这项工作主要由纪检部门牵头,查出来后当然有许多追究项目,具体讲来,在清理工作的文件中均未明确法律条文,只是讲违反了财经纪律和人事纪律.对于冒领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根据《社会保险条例》,对于冒领养老保险金的人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对于冒领财政离退休工资的人呢?目前还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约束。
  说些实在话吧,其实这种情况我遇到很多了,在工作人员死亡后继续领取工资的,作为单位,对路途较远的一般采取定期探望方式了解是否在世,但目前这种方式用得越来越少了,原因一是经费问题,二是工作态度问题.象您讲的这种情况,我的态度还是见好就收,定个时间主动向单位报一下,当然可以说是刚刚去世,单位一般不会追究的,相反可能还会对家属表示敬重态度.同时办理一次性抚恤金(包括10个月的基本工资和1000元的丧葬费),还有一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包括死者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父母、配偶及未满16周岁子女或未满18周岁仍在校的子女,这一项如果办理成,应该也是不小的一笔收入.
  如果不想自报,那么象这种病退(是不是内部退养),等到办理退休手续时(满60周岁),自然会大白于世人.如果是已办理退休,唉,怎么说呢,总之继续领下去会有风险的,一旦被查出,责任是一定要负的.
  我本人是不希望再这样下去.呵呵,请自重,冒领工资总归是错误的.

不能再领工资了

如果被单位发现的话很有可能把她爸爸死后寄给他的钱全部收回来,因为上大学的人已经超过18岁了,单位没有义务再为她支付这笔钱。
而且这种做法已经属于不当得利了,单位要告的话肯定得赔还给单位,说不定还要加上利息。

这种应该属于一种欺骗行为``是受到法律的惩罚

如果被单位发现的话很有可能把她爸爸死后寄给他的钱全部收回来,因为上大学的人已经超过18岁了,单位没有义务再为她支付这笔钱。
而且这种做法已经属于不当得利了,单位要告的话肯定得赔还给单位,说不定还要加上利息

属于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如果单位发现,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有权要求你朋友的母亲退还冒领的工资和利息。

如果金额巨大,可能构成侵占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只要退还不当得利就不会上升到刑事领域。

类似的案例就是捡钱了,如果捡到的钱金额巨大,而拒不退还失主,就构成侵占罪。如果金额小只是“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http://www.nbedi.com/falu/17.htm(法条全文网址)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刑法的侵占罪就不附带了,因为,我相信她家人也不是故意要冒领的,不会涉及刑事责任。。。。。唉。。。。虽然同情,但是,确实是民事违法了。。。。尽早通知单位比较好,比较纸是包不住火的,如果能搞到最新的死亡证明,也可以试一下,说刚刚死亡的,单位一般不会这么认真进行调查吧。。。。

附:相关法学概念

不当得利属于债发生的一种形式,债发生的形式一般有四种: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因为不当得利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人不得无合法根据地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损害,因此,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受损失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到的利益。因此,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基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