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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5 03:04:50
等级 名称 民族
第一等 蒙古人 蒙古族
第二等
第三等 汉人 原统治区的汉族和契丹、女真
等族
第四等 南人 原南宋统治区的汉族和其他各族

1.上面反映了元朝什么制度?

2.元朝统治者采取了这一制度,反映了元朝社会的什么问题?

3.元朝统治者采用这一制度有何利弊?

四等人制:元朝的民族等级制度

  蒙古人 漠北草原各部,包括最初的蒙古部以及较早被成吉思汗征服的草原游牧部族

  色目人 西北、西域各族,包括西夏人、畏兀儿人、吐蕃人、回回人、钦察人、康里人等等

  汉人 北方原金朝统治区以及四川、云南的居民,包括汉族与契丹、女真等族

  南人 元朝最后征服的南宋版图内(淮河以南、四川云南以东)居民

  四等人制,元朝实行的民族等级制度。元朝建立后,蒙古人作为统治民族列为第一等级。其次根据所征服地区民族的时序,又依次分为色目人、汉人、南人三个等级。色目意为各色名目,泛指西北各族、西域及欧洲来华的各族人。汉人指原金朝统治下的汉人、女真、契丹、渤海等族及南宋灭亡前归附的云南、四川的汉族人。南人指原南宋治下的人民,包括江浙、江西、湖广行省与河南江北行省南部各族。四等人的政治待遇有所区别,在任职、科举、刑律等方面,均有不同的待遇。

  四等人的地位和待遇元廷规定四等人的地位、待遇是不平等的,表现在:①任用官吏方面。蒙古贵族为统治广大汉族人民,不得不利用汉族地主阶级,但又要防止员数、文化水平和统治经验都超过蒙古人的汉官占据重要职位,以保持自己的权力优势,遂用等级制度加以限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署的实权多数操在蒙古人、色目人手中。中央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的丞相,通常“必用蒙古勋臣”,色目人仅个别亲信得任此职。世祖初年曾以史天泽和蒙古化的契丹人耶律铸为丞相,其后即规定“不以汉人为相”。次于丞相的平章政事亦多由蒙古、色目人担任,一般不授与汉人。各行省丞相、平章的任用亦同此例。元朝统治者尤严防汉人掌握军机重务,定制汉人不得阅军数,故掌兵权之枢密院长官(知院)终元一代除少数色目人外皆为蒙古大臣,无一汉人。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亦规定“非国姓不以授”。元朝于行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皆置达鲁花赤为首席长官,规定要由蒙古人担任,若无,则于“有根脚”(出身高贵)的色目人内选用,三令五申禁止或革罢冒任此职的汉人、南人,仅南方边远地区遇蒙古人畏惮瘴疠不肯赴任时,才允许以汉人充任。又据大德元年(1297)中书省、御史台奏准:“各道廉访司,必择蒙古人为使,或缺,则以色目世臣子孙为之,其次参以色目、汉人。”南人地位最低,省、台之职皆斥不用,甚至不许充任廉访司的书吏。在入仕途径上,也优待蒙古、色目而限制汉人、南人。元朝以怯薛出身者做官最为便捷,而充当怯薛的主要是蒙古、色目人,汉人则只有少数世臣子弟。武宗时(1308~1311)分汰怯薛,只留有阀阅的蒙古人、色目人,其余皆革罢;严禁汉人、南人投充怯薛,已冒入的遣还原籍。仁宗延佑元年(1314)恢复科举取士,但在名额分配上规定: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乡试各取七十五名,会试各取二十五名。汉人、南人超过蒙古、色目百倍,这种平均分配实际上是极大的不平等。考试程式,蒙古、色目人考二场,汉人、南人需考三场;考题难易也有差别。蒙古、色目人初学汉文化,自然难以和文化高的以及老于科场的汉人、南人竞争,因而用民族等级制的限定来防止后者取得更多职位。②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元朝统治者曾下令:蒙古人因争执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许向官府申诉,违者治罪。又扩大力“蒙古、色目殴汉人、南人者不得复”,于是前者得以援例肆意欺压后者。法律中还规定:蒙古人因争执及乘醉殴死汉人,只征烧埋银,并断罚出征,无需偿命,而汉人殴死蒙古人则要处死。甚至只打伤蒙古人也处以极刑。四等人犯同样的罪,而量刑的轻重不同,例如,同是盗窃罪(已得财者),汉人、南人断刺字,蒙古人则不在刺字之列,审囚官擅将蒙古人刺字者革职,色目人也可以免受刺字之刑。③对汉人、南人进行严密的军事防制。元统一后,即以蒙古、探马赤军镇戍河洛、山东,据全国腹心重地,“与民杂耕,横亘中原”,以监视汉人;江南地区,则遣中原汉军分戍诸城及要害之处,与新附军相间,借以防范南人。同时,严禁汉人、南人执把弓箭和其他兵器。至元二十二年(1285),令将汉地、江南拘收的弓箭、兵器分为三等,下等销毁,中等赐给近居蒙古人,上等存库,由所在行省、行院、行台掌管;无省、台、院官署的,由达鲁花赤或畏兀、回回人任职者掌管;汉人、南人虽居职,但不得掌兵器。其后又规定了各路、府、川、县捕盗应备弓箭的数量,仍命由当地蒙古、色目官员掌管。新附军的兵器,平时皆存放库中,有事时临时关发,一旦军事行动停止,仍旧库存放,不得继续持有。元朝政府甚至禁止汉人、南人畜鹰、犬为猎,违者没入家资。后至元二年(1336),丞相伯颜当国,为防止南人造反,甚至禁止江南农家用铁禾叉。此外,对汉人、南人祈神赛社、习学枪棒武术以至演唱戏文、评话等,都横加禁止或限制,以防他们聚众闹事,而蒙古、色目人则不在禁限之内。

  元朝统治者实行四等人制,旨在利用民族分化手段以维护其本身的特权统治。广大蒙古、色目下层人民和汉族人民一样处于被统治的无权地位,同样要负担沉重的赋税和兵、站诸役,以致鬻妻卖子;汉人、南人中的官僚、地主阶级则和蒙古贵族结合在一起,保持其剥削和压迫汉族人民的阶级利益。四等人制的实行,使元朝的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尖锐,从而加速了元朝的灭亡。

第一等 蒙古人 蒙古族
第二等 是色目人,指西域各族人和西夏人
第三等 汉人 原统治区的汉族和契丹、女真
等族
第四等 南人 原南宋统治区的汉族和其他各族

1.上面反映了元朝什么制度?
元朝的等级制度

2.元朝统治者采取了这一制度,反映了元朝社会的什么问题?

3.元朝统治者采用这一制度有何利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