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淑萍的家人:养老保险补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6 06:49:48
某国有企业破产前,由于企业管理人员的原因,未能将职工个人多年来上交的养老保险费和单位应交养老保险费上缴社保局,造成企业破产后,政府清理破产资产时对职工养老保险进行补缴,但补缴基数按每年省平工资的60%计算的,由此造成职工不能享受正常的退休金,甚至近一年退休的职工仅能拿到相当于省平工资50%的退休金,请问应该不应该向政府提出提高补缴标准,或者个人全额按100%的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使职工能够合理的享受退休金.

政府清理破产资产时对职工养老保险欠缴问题进行补缴,补缴基数应按每年的当地企业平均工资计算是正确的,按60%核定补缴基数也不违反政策,这只是针对企业负担那一部分的.但具体到每个职工来讲,按每年的省平工资计算补缴基数是不符合政策的.你知道,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核定是以本人上年度的工资总额为基础的,低于当地上年企业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企业平均工资60的%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当地企业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当地企业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的工资总额在60&-300%之间的,按本人上年度实际的工资总额确定缴费基数,这样问题就显而易见了,当地政府按每年省平工资的60%一概而论的计算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是极端不合理的,当然,对于低于当地上年企业平均工资60%的职工这么确定个人缴费基数到没啥说的,但是对职工自己在欠缴这几年里缴费基数高于60%的人,就吃亏了,这就是不合理之处.个人历年缴费都有缴费记录,并且有帐可查,找社保部门据理解决问题,不然,会降低职工个人的退休养老金.向政府提出提高补缴标准或者个人全额按100%的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要求无根据,这是因为你在这几年里,是正常缴费的,有缴费记录,就应按实际缴费计算(在60%-300%之间的).除非查无实据,可以争取多缴,否则,无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