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古秦洋酒官网: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9 12:35:34
46、1998年3月20日,李女士在本市人民商场购买了一只电吹风机。当日,李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吹风机过程中,因电吹风机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1999年4月2日,李女士以人民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人民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人民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吹风机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人民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吹风机的生产者某省B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人民商场败诉。
问:(1)被告人民商场的第一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2)被告人民商场的第二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3)被告人民商场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4)如果经鉴定,电吹风机漏电确系由于该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工艺缺陷所致,人民商场赔偿后,对某省B电器厂享有什么权利?

一、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是2年,我国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二、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可以告销售者和生产者任意一方,另一方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如果因此丧失劳动能力,还应赔偿其它有关间接损失费用。
四、追偿权。

1.从受到伤害的那天算起
2.谁销售谁负责
3.医药费,误工费等
4.可以去告某省B电器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