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丰胸的对身体有害吗:今天公务员考试遇到一道法律题,求助专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6 04:47:41
小学组织看电影,途中一队尾的学生落入粪坑,带队女老师刘某惊惶失措,向行人大声呼救,但本人并没跳入粪坑.最后一老农跳入把孩子救出,但孩子已经停止呼吸.问:刘某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
这里刘某并没有完全的不作为啊!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作为的具体方式和程度!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老师因为职务和业务上的特定 义务,所以她必须救,而且她也有能力去救而没救,造成了小孩的死亡,所以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不作为是说 当为而不为,还有比如当班的医生不抢救住院的病人,也是这种类型的犯罪

这个很简单啊,应当追究。老师有救助义务,而其不作为的方式放任他人死亡,构成刑事犯罪。

应当追究,罪名是间接故意杀人罪。因为他有犯罪的故意,作为老师应当保障孩子的安全,而且他明白如果自己不去救,孩子的生命就会有危险。显然老师有能力去救孩子,但他没有,也就是放任孩子死亡这种结果的发生,所以是间接故意杀人。当然,她有呼救,但是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因为间接犯罪有一个要求就是特定结果的发生——即小孩死亡的法律结果。
所以应当追究,这是个很经典的案例,而且是真的有其事。

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此案刘某虽然有过失,本人并没有侵害行为,但在情况出现后采取了相关措施,故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学生在学校的监护就是老师。老师该救学生

不应当承担.老师的行为是不作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