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里求斯好玩的地方:求助劳动法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0 09:34:25
1、甲与乙是同乡,2001年12月乙投资办公司,邀请甲加盟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约定月薪为5000元。碍于情面,甲与乙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由乙方出具了一份“关于工资的说明”,列明甲到公司的日期、月薪、担任的职务,公司落款盖章。为了逃避个人所得税,甲每月以个人的名义在公司工资单上签领工资800元,其余的4200元甲分别以多个朋友的名义(事实上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签领工资。同时,乙以“为甲方逃避了个人所得税”为由,要求甲自行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险费(包括本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甲默许。2003年5月,公司陷入经营困境,乙决定裁减员工以减少日常开支,于5月中旬通知甲自6月1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甲要求公司给予相当于二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金。乙方不允。甲遂向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公司给予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二个月工资);2、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再给予50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金;3、支付本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
请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

2、王某是广州市某大学2003届的本科毕业生。同年6月6日,王某、广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和学校三方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此之前,该科技公司为王某办妥了人事等相关手续,代王某缴交了人事代理服务费和流动服务费合计2520元。
2003年7月1日,王某到该公司上班,负责软件开发。双方约定王某试用期月薪2000元,试用期3个月。但王某刚工作了一个月,就于7月31日提出辞职。该公司没有发给王某工资。
双方为此事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后,该公司不服,于是向天河区法院起诉。该公司认为,公司虽未和王某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就业协议书》已就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及三方的违约责任做了详细的约定,应当认为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并共同受该协议书有关条款的约束。王某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给其造成的损失理应给予赔偿及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王某说,在试用期间,他曾与公司负责人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却以试用期内不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了,使他觉得在该公司工作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该公司工作一个月后,他发觉自己与该公司不相适合,这才提出辞职。
请问:法院应如何判决?

3、原告张某于1999年10月起在被告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张某负责被告的项目和人事管理工作,月工资5500元。张某说当时双方确定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4年3月被告企业通知张某要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张某在“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上签字。张某于2004年4月,向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相当于5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75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375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张某的申诉请求。张某向法院起诉。
被告公司在庭审中承认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提出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2004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张某利用其主管人事工作的职务便利,抽藏本人劳动合同。公司是依据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不存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所说曾与公司口头约定其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节,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企业说与张某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抽藏其本人的劳动合同一节,也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请问:法院应如何判决?

请专家高手谈谈仲裁法庭对以上3个案例的判决!
谢谢

案1:中"2003年5月,公司陷入经营困境,乙决定裁减员工以减少日常开支,于5月中旬通知甲自6月1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乙违反了劳动法第27条之规定:“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 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裁减的人员。”中的通知程序,即应“提前三十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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