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茄豆芽炒饼丝的做法:发生在我国的驻外使馆发生的犯罪行为是否适合我国刑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6 06:58:04
记得是在我国发生在我国哦且是驻外大使馆

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因此,凡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也应适用我国刑法。
  使领馆是一国主权的象征,不能视为是领土的延伸。在使领馆内的犯罪,应当认为是在驻在国领域内发生的犯罪。
  只是使馆馆舍和外交官员受国际法保护,在驻在国享有司法豁免权,但这只是意味着:一,未经使领馆首长的同意,驻在国司法当局不能进入该使馆调查案件;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交官员,享有司法豁免权。其实,外交官员不管是在使领馆内还是在使领馆外犯罪,均享有豁免权。但不能排除其他人在馆内的犯罪是在驻在国领域的犯罪,也不能排除驻在国依据属地原则对其他人在使领馆内的犯罪确立管辖权。
  当然,我国使领馆可以根据我国法律中的保护原则主张对案件的管辖权。这样就出现了对同一个案件两国均有管辖权的情况,这就是管辖权的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延伸,在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行为当然适用我国法律,也包括刑法。

属于属地管辖权,根据是1961年我国成人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

完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除非犯罪人为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那就不能适用我国刑法了。)

当然算了,学了一年的法律终于用上了啊,有点激动啊。这个好象是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啊。但我肯定一定是使用我国的刑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