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奶茶店装修风格:是律师请进来回答一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4 11:55:27
我有一个朋友她离婚过婚当时有个孩子是协议离婚给男方的,不过现在男方已经死亡了孩子也26岁成年人了但孩子有智障,现在我想问的问题是孩子母亲现在想做孩子的监护人但男方的姑妈也想做监护人那到底这个监护人谁属于合法可以做谁属于不合法不可以做啊?如果去法院谁又能赢这场管司。谢谢律师们能帮个忙帮我回答一下?

母亲是孩子的监护人。
理由:1.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不管离婚与否。
2.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
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
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监护是由顺序的,孩子的姑姑属于其他近亲属,如果想做监护人,除非孩子的母亲不履行监护权,经村委会或居委会同意,才可以。
4.如果到法院打官司,孩子的母亲会胜诉。

上面回答很清楚了.就是这样.建议你看看民法通则的规定.

第二节 监 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 ,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当然是孩子的母亲了。母亲在姑姑无权做监护人,理所应当的。关于监护人的资格问题根本不用打官司。

父母是子女当然的监护人,不因父母离婚而变更,不需要法院确认。离婚时,确定的是抚养权,不是监护人。
如果孩子的姑妈申请变更监护人,必须有法定的理由,如:伤害子女,或不适合做监护人,有智障等等。否则,孩子姑妈的要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母亲为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以及民通意见之22条“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之规定,如若孩子没有配偶且其母亲监护权未被有关机关依法取消的前提下,则其母亲仍为其监护人。其母亲可以要求监护孩子,负责其财产等问题。
如遇到阻力,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处理。请参考以下法律等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通意见》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2、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最高院民诉意见》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关系,并不因为父母离婚而导致消失,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离婚后,一方仍旧是子女的监护人,如果存在父母对子女的伤害,或不适合做监护人的事由存在,则其它亲属也可以到法院诉讼,要求变更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