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痛王杰国语歌词:我这样处理开办费可以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3/28 20:56:51
开办费为1500000,5月份开始经营,收入为6000000,除去所有可税前扣除的项目后(但不包括开办费的摊销),剩下5000000元,(6月份先忽略不计)7月份报季度所得税时,可不可以这样计算开办费的摊销及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
1500000/5=30000(按5年摊销为每年30000)
30000/12=2500(每个月摊销2500元, 也即6月份可摊销2500元)

第二:本季度应纳税所得额
5000000-2500=4997500(元)
还是直接报5000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调整做在年底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平时季度预缴无需纳税调整。

开办费的摊销,税法规定最低不得少于5年(即年摊销比例不得超过20%),且应自营业开始年度起逐年摊销不得间断,但并未强制应按平均法摊销。因此,可针对公司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两种方法:
(1)在有盈余年度,应尽量足额摊销,即在不超过20%范围内,予以最大摊销使之达到节税效果。
(2)在免税期间、亏损年度或有前5年亏损或可资抵减年度,尽量少摊销,只要摊销比例不等于零,未中断摊销即可,以期延缓缴税的目的。

因此,作为一种纳税的筹划还是在年底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定如何摊销较为合理。

同意楼上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取办法规定,企业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取。所以你企业开办费应该从6月份开始摊销,你的做法是正确的。

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的开办费要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摊销。如果数额较大的,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分月摊销(详见2000年12月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制度》)。
所以可以在5月份将150万元开办费一次转入管理费用,然后再结转本年利润,这样本年利润就是:
500万—150万=350万(元),也就是本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提条件是,企业必须执行的是2000年财政部的这个《企业会计制度》也称“新会计制度”,绝大部分新办企业都执行的是这个,因此这样做应该没问题。
但是,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需征询税务部门意见,因为税法规定的开办费5年摊销并没有相应的变更。如果税务部门同意你一次摊销,那就彻底没问题了;如果不同意,只需在年终作一下纳税调整即可,不用改账。

强烈同意楼上的,这是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