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苹果多肉植物图片:保管的遗忘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3/29 19:41:38
关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的遗忘物怎么理解呢? 老师讲过把手机忘在了朋友家里,被朋友拿走,构成盗窃罪,说是因为此时朋友还未失去对手机的占有支配,可是我怎么看怎么觉得就是代为保管的遗忘物呢?要是这种情况不算怎么才叫算呢?

我认为主要是因为遗忘物的主人与拾得人之间是否是可联系的状况。

如果拾得人是遗忘物所有权人之间是朋友,其朋友明显可以归还却故意隐匿就涉嫌盗窃了。朋友明知遗忘物主人的身份,还故意隐匿,以盗窃论罪有一定的道理。主要还是具体的情节来确定。

如果遗忘物的所有权人与拾得人不认识或熟悉,拾得人有理由合法保管拾得物,这时,如果遗忘物的所有权人询问或要求拾得人归还,而拾得人拒绝归还,这时涉嫌侵占罪。

侵占罪的前提是拾得人合法保管拾得物,而不是非法取得拾得物。朋友之间明显可以归还,而故意隐匿应当不属于合法保管。而且,手机具有通信功能,不存在无法联系的情形。遗忘物的主人打自己的手机就可以联系到了,不存在合法占有的基础。

当然,如果朋友一时无法联系到或无法联系到就另当别论了。

你老师说的情况应该是指朋友故意拿走,并有能力联系却故意不联系,这时就不存在合法占有保管的前提了,属于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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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关键在于手机的功能,就是可以即时联系,不存在保管的必要。除非有其他因素,如手机没电或一时无法联系遗忘物的主人,否则,可以认为其朋友属于恶意,没有合法保管的依据。

看对“拿走”是怎么定义的了,如果朋友明明知道是谁丢的手机,而不在合理的时间里与失主联系的话,就是盗窃。因为遗忘物并没有代为保管一说,因为对于这种东西,不知道失主的要上交有关部门,知道失主的要还给失主,而这个朋友的情况并不符合上面所说的情形,所以不能认定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