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超市转让58同城:关于法律,有谁能帮我写一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实施细则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8 01:18:06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是国务院法制办在04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现在本人希望得到那位具备法律功底的人士依照以上条例草拟一份实施细则,供我单位参考!若有哪位朋友拟得令本人满意,必将把我的所有分值全部奉上,若有那位朋友肯来试试本人先小奉分20分.谢谢大家拉!

那是《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全文
  并不是什么实施细则
  看一下我的如何!!!!
  一、实行双向承诺,明确责权,规范治安承诺

  城关有15家民营企业,派出所向企业公开承诺破案办案、检查防范等10项工作内容、5项责任追究及赔偿办法;企业向派出所承诺,依照企业内保条例落实防范措施等12项内容及3种自负责任,互签了《治安承诺服务责任书》,健全了警企主要责任人联系议事、赔偿责任金管理等制度,从而使双方各有其责,风险共担,责任共负。派出所对发生敲诈勒索、哄抢等刑事、治安案件优先从严查处;督促、帮助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周边联防工作;定期开展法制教育,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责任区民警每周保证到被承诺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和治安服务不少于2次。要求建立健全内保组织,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企业内部安全。通过签订双向治安承诺责任书,明确了派出所和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了管防措施的落实。派出所将《治安承诺责任书》悬挂在企业门口,实行公开挂牌保护。

  二、落实民警驻厂,阵地前移,深化治安承诺

  为提高治安承诺服务质量,及时收集掌握第一手信息,迅速发现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确保企业及周边治安秩序持续稳定,该所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在企业实行驻警制,实行一企一警、一警多能的管理模式。驻厂民警的主要任务是“两建一查一提高”:协助公司从门卫值班、门栋关照到调处纠纷,从四防检查到各类案件防范等方面,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内保自治队伍,并负责相关培训工作;驻厂民警与内保干部每天对各环节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企业内部及周边各类纠纷及时调处,做到“三个及时,稳妥调处”,就是发生企地纠纷,责任区民警及时赶到、及时调查、及时处理,不让纠纷久拖不决,不使纠纷扩大升级,保证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聘请政法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到厂讲课,提高职工的法律素质。对企业周边及企业内部内暂住人口、私房出租登记率达到100%,重点人口列管率达到90%以上,熟悉率达100%;每周组织内部巡逻队夜巡2次以上;督促企业对要害部位“三防”落实率达100%;检查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不少于2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开心购物广场”门前屡次发生顾客自行车被盗案件,责任区民警及时了解情况,加强了对该地区的巡逻防范工作,由于工作及时到位,自行车被盗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三、构筑防范网络,固本强基,拓展治安承诺

  扎实的防范工作是支持治安承诺的基础平台。该所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加强了对民营企业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各项防范措施落实。通过认真分析治安承诺示范点的治安环境,建立了由“公路联防”、“单位互防”、“村组协防”组成的从点到线、由线到面的立体防控体系,做到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增大了防范力度,提高了防范效益。重点狠抓了治安承诺示范点的“单位互防”,即由派出所组织企业成立联合巡逻队开展护厂安全保卫工作,重点加强对要害部位、重要工农业物质和原材料生产的安全保卫和夜间巡逻。此外,所领导还经常与治安承诺单位法人代表共商对策,指导在尽量减少开支的前提下,落实各项物防、技防措施,提高控管能力。

  四、加强内保建设,群防群治,夯实治安承诺

  在工作中认识到,要提高企业治安控制力,必须加强以内保组织为核心的群防群治建设。一是加强了内保组织建设。挂牌民营企业都建立了保卫科,配齐、配强了1名专职保卫科长,选取治安积极分子作为兼职内保员。保卫科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二是加强了规范化建设。每个保卫科都做到“八有”,即有房子、有牌子、有章子、有办公用品、有档案、有台帐、有规章制度、有治安信息队伍。保卫科长与责任区民警合署办公,每月到派出所参加例会,总结汇报上月工作情况,接受新的工作部署和安排。三是发挥职能作用。内保组织认真履行法制宣传、安全防范、调解纠纷和落实帮教等方面的职责,积极协助派出所做好预防和管理工作。今年来,派出所挂牌的民营企业不仅没有发生一起刑事、治安案件,也没有发生一起因纠纷调解不公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真正形成了以责任区民警为依托、以保卫科长为骨干、以职工联防为依托,覆盖整个单位的治安防范体系,有效的维护了企业治安稳定。

  五、推行服务承诺,热情服务,延伸治安承诺

  在保护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该所把争创党和人民满意作为派出所工作的永恒主题,将治安承诺向一次办成、限时服务、上门服务和做好接处警等其他警务承诺延伸,主动为群众多办好事、实事。一是始终抓好民警的宗旨教育,积极引导民警认真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神圣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学习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三项教育”、“三项治理”等活动,进一步强化宗旨观念和服务意识,增强民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行文明用语、办事预约、发放警民联系卡等形式和办法,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据不完全统计,一年来,派出所共为企业办各类好事、实事100余件。二是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健全了工作目标、岗位职责、勤务方案、接处警、案件回执、治安刑事案件查处、留置室值班等30余种管理制度,从所长到民警都做到岗位明确、职责明确、方法明确、奖惩明确。狠抓信息警务现代化,开通了派出所网页,实现了网上信息共享和快速传输;配备了复印机、4台微机和打印机,有效的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推行警务公开,将派出所工作职责、办证须知、收费标准、举报办法等内容全部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禁止“暗箱操作”,实行“阳光作业”。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八条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九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十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 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三条 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十五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 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自:国务院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