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resty 分离配置:中国有姓胥的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8 16:35:08
分布在什么地方,是汉族的吗

姓氏:胥
祖宗:胥臣
分类:以父子为姓

姓氏起源:
春秋时期,晋国大夫胥臣,他的后代以父字为姓,世代相传姓。
郡望:
未知。
堂号:
秦置琅邪郡,现在山东省诸城市。
迁徙分布
未知。

天大冤案《胥敬祥案》的受害者胥敬祥就姓“胥”!

天大冤案《胥敬祥案》

2005年3月15日,对在河南省第一监狱开封西司分狱服刑的胥敬祥来说,是个值得纪念的日子。这天,河南省鹿邑县检察院在河南省检察院督办下向胥敬祥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胥敬祥被监狱释放,重获自由。至此,河南省首例无罪抗诉案终于尘埃落定。
此前,在今年春节期间,被羁押了13年的胥敬祥接到了该省高级法院的刑事裁定书,裁定书认为原判决认定其犯抢劫罪、盗窃罪的事实不清,决定发回鹿邑县法院重新审理。而值得人们关注的,对这起案件提出抗诉的河南省检察院所作的是无罪抗诉。
穿地摊上买来的旧衣物,成连环抢劫案嫌疑人。
要理清这起无罪抗诉案的思路,还得从14年前那起轰动河南省的连环入室抢劫案说起。
1991年春节过后,河南省周口地区(现周口市)鹿邑县杨湖口乡接连发生了十几起抢劫案,作案手法非常相似:夜深人静,蒙面入室,手持利刃、枪支、铁棍,疯狂抢劫。由于侦破工作一直没有取得大的进展,当地百姓人心惶惶。
但很快,一件绿色毛背心的出现使得案件有了突破性的“转机”。1992年2月,杨湖口乡小桥村村民卫国良和阎胥庄村的胥敬祥一起喝酒时,发现胥敬祥脱掉外衣后露出了一件绿色的毛背心,他认出这件毛背心是自己的妻妹编织的,而其妻妹正是这十几起抢劫案的被害人之一。这条线索引起鹿邑县警方的高度重视,警方当即传唤了胥敬祥,并于当年4月1日将其刑事拘留。
被带到刑警队后,胥敬祥起初说自己并不知情。但是没过几天,他承认:“这是我和梁小龙带来的‘青龙’、‘绿龙’、‘黑龙’等人干的,几次蒙面入室抢劫都是我们5个人一起去的。”
1992年4月13日,胥敬祥被鹿邑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连环抢劫案“告破”。
胥敬祥说,其实那个关键证据,即穿在自己身上的绿色毛背心,是他于1991年秋天和同乡一起在集市的地摊上买的旧衣物。对于这一辩解,直到1997年河南省检察院复查时,才予以证实。至于为何承认入室抢劫,胥敬祥说那是刑讯逼供的结果。“我被抓的第二天晚上,公安局的几个人将我捆绑住,先用棍子把我的脚打烂,后来用穿着皮鞋的脚跺我的脚踝骨,我疼得昏死过去。他们折磨我三天三夜,还用烧化的塑料布往我的身上滴,滴到我的背上、屁股上,疼得钻心……”至今,胥敬祥右脚踝骨还是畸形。
胥敬祥说,当时他只好按照刑警队办案人员的授意,揽下了“莫须有”的罪行。
直到现在,胥敬祥所供述的“几个同伙”都没有归案。1992年年底,警方在山东抓获了一个叫“梁小龙”的人,但是“梁小龙”否认曾经和胥敬祥共同抢劫,更不知道所谓的“三龙”。后来经过警方查证,连环入室抢劫案案发之时,这个“梁小龙”的确正在山东省济宁市打工。
审查办案民警涉嫌犯罪,该案再次被质疑。
胥敬祥被捕后,案件移交到鹿邑县公安局预审股审理,承办此案的是二级警督李传贵。
当时,李传贵详细审阅了认定胥敬祥犯有入室抢劫罪的全部共151页材料,发现了重重疑问。他认为,以现有的证据来说,根本无法认定胥敬祥抢劫的事实。
胥敬祥在首次提讯中大呼冤枉,否认了自己入室抢劫。
李传贵向上级部门反映,认为胥敬祥犯罪事实不能得到证实,案件暂时无法移送起诉,建议迅速抓捕“梁小龙”等4名同案人员。
后来,鹿邑县公安局还是将胥敬祥以涉嫌抢劫罪移送到该县检察院。鹿邑县检察院、周口检察分院(现周口市检察院)曾经7次退回补充侦查,但经过4年零4个月的补充侦查后,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经过有关部门“协调”,鹿邑县检察院于1996年12月13日对胥敬祥提起公诉。
在胥敬祥被超期羁押近5年后,鹿邑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胥敬祥入室抢劫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胥敬祥当庭喊冤。
1997年3月7日,鹿邑县法院一审判决胥敬祥犯抢劫罪和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得到这个结果后,胥敬祥选择了沉默,随后被送到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对此,他解释说自己受到了威胁,他怕自己会被“整死”在鹿邑县看守所,想到监狱后再申诉。
1993年7月,李传贵被举报故意抽调胥敬祥的材料、藏匿犯罪证据。同年11月,李传贵以涉嫌徇私舞弊罪被提起公诉。鹿邑县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检察院对李传贵的指控没有事实根据,宣判无罪。鹿邑县检察院随即提起抗诉,周口地区中级法院于1995年8月28日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1997年11月10日,李传贵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被移交到河南省检察院,河南省检察院在认真审查了李传贵案件的全部卷宗后,又把涉及的胥敬祥案件的卷宗一起调来,最后不但认定李传贵不构成犯罪,而且认为胥敬祥没有上诉的抢劫案也存在重大问题。
自此,胥敬祥案浮出水面。
13年5次审理无法定案,经抗诉被告人重获自由
2001年5月27日,在河南省检察院的指令下,周口市检察院向周口市中级法院提出无罪抗诉,认为鹿邑县法院关于胥敬祥案的判决错误。
同年11月7日,周口市中级法院就此案下达了再审决定书,指令鹿邑县法院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
2002年4月,鹿邑县法院的审理结果是维持原判。胥敬祥于当年5月8日提出上诉,然而2003年3月25日周口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定却是维持原判。
在16个月内,周口市中级法院针对同一事实和证据,先后作出了两个截然不同的决定和裁定:第一个决定“胥敬祥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在既没有新的事实被进一步查清,又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第二个裁定却以“胥敬祥构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维持一审的有罪裁定。这确实令人难解。
胥敬祥案件从案发至今已经13年了,从河南省检察院发现问题时起已经历时8年了,但该案一直未能定案。2003年5月12日,河南省检察院认为此案属于错判,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特提出无罪抗诉,将案件抗诉到河南省高级法院。
2004年6月16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对胥敬祥一案公开开庭审理。河南省检察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蒋汉生认为,法院认定的胥敬祥伙同他人持械入室抢劫8次,至今所谓的4名同伙一个也没有查清;认定的作案凶器利刃、枪支、铁棍等,一件也未能找到;从胥敬祥家中搜查到的35件物品中,没有一件能够确认为赃物;被告人口供和被害人陈述的事实经过,没有一起能相互吻合印证。所谓的8起入室抢劫案,属于无据可证犯罪。
2005年1月10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下达了终审裁定书,撤销一、二审法院对胥敬祥的有罪判决,以“胥敬祥犯抢劫罪、盗窃罪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鹿邑县法院重新审理。2005年3月15日,鹿邑县检察院在河南省检察院督办下向胥敬祥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当日胥敬祥被河南省第一监狱释放。

辩护律师反思胥敬祥案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汤路明作为法律援助人员,是胥敬祥抢劫、盗窃案件的辩护律师。他认为,作为公诉人的检察机关和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本来是站在对立的立场上,现在却发表着相同的意见——胥敬祥无罪,这在他的律师生涯中,还是第一次遇见。
汤律师认为,胥敬祥的案件历时13年,三级法院5次审理不能定案,这说明我国的司法审判存在一定的问题。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一是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二是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在胥敬祥的案件里,两种现象都存在。案件违反诉讼程序的方面是,如果认定胥敬祥案件是入室抢劫的连环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像如此性质恶劣的严重刑事犯罪可以判无期徒刑以上刑期的,应由中级法院一审,胥敬祥案件却在县法院审理,这不正常。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胥敬祥案件,检察机关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事实不清,所谓的入室抢劫系无据可证犯罪,存在着无法排除的疑点,如果经过审理仍没有足够证据的话,法院应该确定其无罪,而不应该发回重审。在这种情况下发回重审,不符合新刑法“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刑事司法理念。
胥敬祥一案存在着严重违法超时的现象。按照有关法定程序,所有可以延期的因素相加,从侦查到一审判决最长的期限也不应超过1年零6个月。而该案从1992年4月胥敬祥被逮捕,到1997年3月鹿邑县法院一审判决,历时4年10个月时间不能起诉、审判,到底是什么原因?汤律师认为,超期审理带来的是超期羁押,这致使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这些都是我们从该案中反思的问题。

你真相了,楼主,这里一个大活人就姓胥!
你不能够无视我的姓氏的!

有啊,中央电视台每天中午“新闻三十分”的一个女播音员就叫“胥午梅”啊!
这个姓是汉族的,产生背景不清楚,随时人口的迁移和时代的变迁,其分布没有明显的地域限制。

有啊
http://www.chinajilin.com.cn/2004zhengwen/2005-07-20/415.htm

有啊有啊,我们公司来了个新人,叫胥海霞~呵,是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