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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9 15:56:24
谁有农业发展银行综合会计业务系统岗位职责,具体的工作分配,适合县支行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制度
(2001年6月15日 农发行字[2001]1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管理,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监督职能,为经营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发行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正确核算。运用会计核算手段,对农发行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进行准确、及时、完整地核算、反映。
(二)加强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强化内部会计控制,对各项会计业务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规范会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三)强化服务。为相关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息,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第三条 农发行会计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行应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正确组织核算,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五条 农发行各级行的行长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农发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

第二章 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定

第八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九条 表内科目账务记载采用复式借贷记账法,表外科目账务记载采用单式收付记账法。

第十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填列,均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外币业务采取分账制核算,除以人民币为本位币外,对各种外币的收付,平时均按不同的原币分别填制凭证,登记账簿。人民币和每种外币各设置一套账。期末编制会计报表时,按期末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反映。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12月31日为决算日。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必须坚持以下十六项基本原则,即:双人临柜,钱账分管;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账户,使用正确;当时记账,账折见面;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他行票据,收妥进账;有账有据,账据相符;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当日结账,总分核对;内外账务,定期核对;联行印押,两人分管;重要凭证,领用登记;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
会计核算质量应达到“五无、六相符”,即账务无积压,结算无事故,计息无差错,记账无串户,存款无透支;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第三章 会计科目

第十三条 会计科目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根据会计核算对象和信贷资金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进行分类。

第十四条 会计科目由总行统一制定(称为一级科目),省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可根据需要增设辖内科目(称为二级科目),但在向总行报表时,应将其并入总行规定的一级科目内。
一级会计科目的代号由总行统一制定,省级分行增设的辖内二级会计科目代号要与一级会计科目代号相联系。
省级分行以下单位不得增设或更改科目名称和代号。

第十五条 科目下账户的编号,必须把科目代号编列在前,账户号编列在后。

第十六条 年度中间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采用蓝字凭证结转;年度终了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进行新旧科目结转。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十七条 各级行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部门。

第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出具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等。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签有出具单位的有效印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三)凭证的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费用开支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经有关人员审批,并有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四)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或将批准文件作凭证附件。
(五)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六)票据凭证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填制记账凭证,特殊情况也可以原始凭证代替。记账凭证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两类。
(一)基本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及经济业务事项自行编制的凭证。按其性质分为下列八种,
1.现金借方凭证;
2.现金贷方凭证;
3.转账借方凭证;
4.转账贷方凭证;
5.特种转账借方凭证;
6.特种转账贷方凭证;
7.表外科目收入凭证;
8.表外科目付出凭证。
(二)特定凭证又称专用凭证,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设置。主要包括结算凭证、联行报单和存贷款凭证、收息凭证等。

第二十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收付款人户名和账号;开户行名称和行号;币种符号和金额;款项来源、用途或摘要、附件的张数;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收付款人的有效签章;开户行及有关人员的印章。
(二)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三)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四)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处划线注销。

第二十一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单联式凭证应用炭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多联式套写凭证可用圆珠笔、双面复写纸套写,不准分张单写。
(二)填写凭证及记账用的各种符号简写为:第号为“#”;每个为“@”;年、月、日应自左而右简写为“年/月/日”;年利率为“年%”;月利率为“月‰”;日利率为“万分之日”。
(三)书写阿拉伯数字不得连笔。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四)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应填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五)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当用规范的正楷或者行书体填写,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整(正)等字样。不得用0(或另)、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毛等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六)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字之后应当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七)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八)阿拉怕数字金额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元位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第二十二条 受理凭证应当认真审查各项内容是否完整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联次和附件是否齐全,印章是否完备真实,账号与户名是否相符,是否超过有效期,是否应为本行受理等。

第二十三条 传递凭证应当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先外后内,先急后缓,除特殊规定者外,各种凭证一律由内部传递。

第二十四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器记账凭证应当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

第五章 账务组织与核算

第二十五条 账务组织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两个系统根据同一凭证分别核算,相互核对,数字相符。

第二十六条 明细核算由分户账、登记簿(卡)、余额表组成。
(一)分户账是经济事项的明细记录,必须按户立账,连续记载,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凭证代替。分户账的格式,除专用格式外,一般分为甲种账、乙种账、丙种账和了种账四种:
1.甲种账。设有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和余额三栏。适用于不计息的账户或用余额表计息的账户及本行内部核算的账户。
2.乙种账。设有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和余额、积数四栏。适用于在账页上计息的账户。
3.丙种账。设有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和借方余额、贷方余额四栏。适用于双方反映余额的账户。
4.丁种账。设有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余额和销账四栏。适用于逐笔记账、逐笔销账的一次性账务,并兼有分户核算的作用。
(二)登记簿是适应某些业务需要而设置的账簿。各类登记簿必须严密手续,及时记载。
(三)余额表是核对总账与分户账余额和计算利息的重要工具,分为计息余额表和一般余额表两种。

第二十七条 综合核算由科目日结单、总账、日计表组成。
(一)科目日结单是每一个科目当天借、贷方发生额和凭证张数的汇总记录。是登记总账的依据。
(二)总账是统驭明细分户账的主要工具,是各科目的总括记录,也是编制报表的依据。
(三)日计表是反映当日业务活动和轧平当日全部账务的主要工具。日计表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根据总账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填制。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的合计数,必须各自平衡。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是:
(一)账簿记载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登记账簿时,应将记账日期、对方科目、摘要、金额或其他资料逐项记入账内。支票等有编号的凭证应填列凭证号码的后四位数。
(二)登记账簿用炭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书写,复写账页可用圆珠笔、双面复写纸书写。红色墨水只用于划线和冲账,以及按规定用红字批注的有关文字说明。
(三)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应留有适当空格,一般应占格距的1/2。摘要栏文字如一格写不完时,可在下一格连续填写,其金额应填于末一行文字的金额栏内。
(四)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红线注销,或者用红字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章。
(五)账簿必须逐笔序时记载,逐笔结出余额,并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用“-O-”表示,“O”写在元位。
(六)每一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将前页的最后余额过入新页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填写“承前页”字样(如在分户账上计息的,应将未计息日数和积数同时过入新账页第一行日数和积数栏内)。
(七)采用了种账页记载的分户账,如果一次不能清账而需分次销账时,可另设户记载。会计账簿的格式由总行统一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所有账务记载必须换人逐笔复核。复核要点:
(一)复核凭证是否具备规定的内容,审查印章的真伪,确认款项来源、用途是否符合政策和资金管理规定。
(二)复核账簿(卡),除按记账规则进行复核外,着重复核账号、户名、余额等,防止透支和串户。
(三)凡对外开出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均要注意行名、行号、金额、密押等是否正确。
(四)复核发现的差错,应立即与记账员共同查清,并随时登记内部差错登记簿。
凡经复核过的账、表、凭证等,复核人员必须盖章证明。

第三十条 账簿记载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必须按照下列方法及要求进行错账更正。
(一)当日发生的差错:
1.日期和金额写错时,应以一道红线把全行数字划销,将正确数字写在划销错误数字的上边,并由记账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如划错红线。可在红线两端用红色墨水划”×”销去,并由记账员在右端盖章证明。文字写错,只须将错字用一道红线划销,将正确的文字写在划销文字的上边。划销错误文字或者数字时,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辩认。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2.凭证填错科目或账户,账簿随之记错,应先改正凭证,再参照本条款第一项更正账簿。
(二)次日及以后在本年内发现的差错:
1.记账串户,应填制同一方向红蓝字冲正凭证办理冲正。用红字凭证记入原错误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冲销×年×月×日错账”,用蓝字凭证记入正确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补记冲正×年×月×日账”字样,并在原凭证上及原错账摘要栏内红字批注“已于×年×月×日冲正字样”。
2.凭证填错,账簿随之记错,应重新填制借、贷方红宇凭证将错误账全数冲销,再填制正确的借、贷方蓝字凭证补记入账,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情况。同时,在原错误凭证上红字批注:“已于×年×月×日冲正”字样。
3.凭证正确,科目日结单结错,应填制红、蓝字科目日结单进行冲正,用红笔注明“冲正×年×月×日错账”字样,同时在原错误的科目日结单上,红字批注“已于×年×月×日冲正”字样。
(三)发现以前年度错账,应填制蓝字反方向凭证冲正,不得更改原决算报表。如确需更改决算时,须逐级申报总行批准。
(四)冲正凭证必须经会计坐班主任审查盖章,并将错账的日期、金额以及冲正的日期等情况在工作日志上进行登记。
(五)错账冲正时,红字凭证及相应的账簿金额栏用红字,其他内容用蓝字填写(如日期、对方科目等)。
(六)账页记载错误无法更改的,不得撕毁,经会计坐班主任同意,可另换新账页记载,但必须经过复核,并在原账页上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账员和会计坐班主任盖章证明。注销的账页另行保管,装订账页时,应附后备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进行相互核对。账务核对包括内部账务核对和内外账务核对。
(一)内部账务核对:
1.应按日核对账款。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的总数,每日必须与“现金”科目总账借、贷方发生额核对相符;现金库存簿的库存数,应与实际库存现金和“现金”科目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2.应按日核对总分账务。各科目的分户账或余额表的余额应与各该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3.应按日加计了种账记载的未销账户各笔金额,与各该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4.应按月核对贷款借据,贷款账要与借据逐笔勾对相符。
5.应每月将各种卡片账与各该科目总账或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
6.应每月将相关账户、登记簿与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7.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应每年进行两次账实核对,确保相符。
(二)内外账务核对:
1.复写式存款账每写满一页都要及时将对账联撕下交单位核对。存款、贷款按月签发对账单与开户单位核对,并在次月收回对账单。会计人员勾对未达账项无误后应将对账回单联按科目、账号顺序排列装订保管,以备查考。
2.存折户存款账在办理业务的当时进行账折核对。
3.同业往来账按月与同业往来单位进行核对,如有未达,应找出原因,每月必须做到余额一致。
4.系统内往来账按月核对,确保上下级行往来账务相符。
5.中央银行往来账,应当按月核对相符。
6.联行往来账,按照联行管理有关规定核对。

第三十二条 账簿结转接下列规定进行:
(一)总账结转。总账账页每月更换一次,更换时,将旧账上的“上年底余额”、“自年初累计发生额”、“月底余额”,分别过入新账的“上年底余额”。“本年累计发生额”及“上月底余额”栏内。年初建立新账时,只过上年底余额。
(二)分户账结转。年度终了,各科目分户账均应更换新账页。甲、乙、丙种格式分户账,在旧账页的最后一笔业务记录下一行余额栏内加盖“结转下年”戳记,将最后余额过入新账页,新账页日期应写新年度1月1日,摘要栏加盖“上年结转”戳记(对于余额已经结清的账户应在账页余额栏内加盖“结清“戳记)。丁种账应在旧账页未销各笔的销账日期栏加盖“结转下年”戳记,将未销账逐笔过入新账页发生额栏,并结出余额,在摘要栏加盖“上年结转”戳记。旧账页的摘要过入新账页的摘要栏,并加注旧账发生的年月、日。
卡片账未销账卡次年可继续沿用。
结转完毕,应将各科目分户账新账页的余额加总与各该科目总账新账页余额核对一致,以保证衔接无误。
(三)登记簿原则上按年结转。

第六章 利息计算

第三十三条 利息必须根据规定的计息范围、利率和结息期正确计算。

第三十四条 利率分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利率的换算方法如下:
年利率÷12(月)=月利率
月利率÷30(天)=日利率
年利率÷360(天)=日利率

第三十五条 利息计算基本规定:
(一)各种存贷款的结息日期,除应按照各种规定和借款契约的协定办理外,一般有下列几种:
1.定期结息。存、贷款定期结息分为按月、按季和按年固定的日期结息。按月结息为每月20日;按季结息为每季本月20日;按年结息为每年12月20日计算出的利息,必须于结息日期的次日(21日)入账(节假日顺延)。
2.约期结息。定期存款根据约定的期限,于到期或支取时一次结算利息。
3.随时结息。非结息日存款户结清账户、借款户提前或逾期归还贷款时,应随时结算利息。
(二)存、贷款计息,按“算头不算尾”的方法确定计息天数,即从存入、贷出当日起息,取款、还款当日不计息。
(三)凡利率调整后需要分段计息的,必须按调整时间和相应利率划分阶段,分别计算。
(四)计息积数合计起点为元,元以下不计息。利息金额计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五)利息收付,除对个人的存、贷款利息可以用现金结算外,其他存、贷款利息,一律转账处理。各种利息的收付应对外签发存、贷款利息通知单。
(六)联行往来和系统内往来利息的计算等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利息计算方法:
(一)用余额表计息。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各账户余额抄入计息余额表,每旬本月末应结出累计积数;结息日将上月(季度末、年度末)的21日至月底的各户积数,分别并入本月(季、年)度各该户积数内并结出本期累计积数。
(二)在账页上计息。在账户余额变动的当天计算积数,结息时,计算累计积数。
采用以上两种计息方法的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错账冲正涉及到计息积数的,应算出应加或应减积数,记入余额表或账页积数栏,于计息时一并调整。
(三)逐笔对年对月计息。单位定期存款采用对年对月对日的方法计息。对年一律按360天,对月一律按30天计算,不满月的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整年整月的:利息=本金×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
化成天数的:利息=本金×天数×日利率

第三十七条 利息的核对:
(一)使用余额表计息的,余额表各户积数之和必须与总账同期累计积数核对一致;利息凭证金额必须与余额表利息金额核对一致。对应加、应减积数,应审查发生的原因和数字是否合理正确。
(二)使用账页计息的,各账户的计息合计天数必须与日历天数核对一致;利息凭证金额必须与总账累计积数所计算的利息核对一致(剔除尾差和不计息户利息)。
(三)各项利息结息后应当逐户复核天数、积数、利率和利息金额,以确保准确无误。

第七章 年度决算

第三十八条 年度决算前,应当认真做好清理资金、核对账务、盘点财产和核实损益等准备工作,确保资金、财产、账务真实、完整。

第三十九条 凡属决算日业务均应在当日处理完毕,并做好内部账务及往来账务的核对工作。决算日终了,应当编制决算报表,办理新旧账簿结转。

第四十条 决算后,应当按规定处理上年损益。各级管理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审核决算报表及说明,并按规定上报。

第八章 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各级行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二条 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状况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相关附表和报表附注。
(一)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分类分项列示,根据总账和分户账的期初和期末余额编制。
(二)业务状况表是反映一定会计期间各项资金财产的增减变化情况的报表。业务状况表应当按照会计科目分类分项列示,根据总账期初余额、本期累计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编制。
(三)利润表是反映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利润表应当按照各项收入、费用以及构成利润的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根据损益科目总账和分户账的期末余额编制。
(四)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类分项列示。根据总账和分户账的发生额和余额编制。
(五)相关附表是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会计人员、会计业务等情况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会计人员及业务量统计表等其他报表。
(六)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4.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5.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6.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7.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会计报表按编制时期可划分为:月度报表、季度报表、半年度报表和年度报表。

第四十四条 会计报表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数字清晰。会计报表一经报出,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表中数字。

第四十五条 会计报表的上报种类。上报格式和上报的时间等由总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外报出的会计报告应当加盖公章并由各级行行长(经理)和主管行长(经理)、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各级行行长(经理)应当保证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四十七条 会计报告按规定定期报送有关部门。

第九章 印章和密押(编押机)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业务印章是受理业务的证明和对外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各级行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和严格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业务印章种类和使用范围:
(一)行名业务公章:适用于对外签发的存单、存折、收据等重要单证。
(二)现金收讫章:适用于现金收入凭证和签发现金进账回单等。
(三)现金付讫章:适用于各种现金付出凭证。
(四)转讫章;适用于已处理的转账凭证、回单、表外科目记账凭证及其他凭证等。
(五)结算专用章:适用于签发有关结算凭证以及有关结算款项的查询、查复书等。
(六)联行专用章:适用于签发联行业务的往来凭证、联行业务往账。来账报告表、联行账务的查询查复。
(七)汇票专用章:适用于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八)本票专用章;适用于签发银行本票。
(九)票据交换专用章:适用于银行间提出票据进行的票据交换代收、代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