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有担保企业:涉密会议主办单位应采取哪些保密措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9 04:01:39

严控非与会人员进入,检查携带物品。

(一)涉密会议的主办、承办部门和与会人员,为秘密会议提供服务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涉密会议主办部门负责选择安全、可靠、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因会议规模较大,确需在营业性宾馆、饭店举办涉密会议的,应当选择市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推荐的会议场所。
(三)主办涉密会议的部门应当明确规定参加涉密会议人员的范围和条件,并制发会议证件或指定入场证件,开会时凭证入场。
(四)对会议使用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会议主办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 按规定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和编号;
2. 分发会议文件、资料要履行签收手续或登记分发范围;
3. 绝密级的文件、资料,休会期间应由专人集中管理,并在具有安全保障的设施中存放;
4. 及时收回会议文件,按文件销毁规定办理销毁手续;
5. 发给与会单位的文件,按递送国家秘密文件的规定办理。
(五)涉密会议期间使用的办公设备,应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与会人员不得擅自摘抄、复制会议文件、资料。
经涉密会议主办部门同意的录音、录象,记录本、笔记本的管理,按同等密级对待。
(六)涉密会议不得使用无线话筒。会场内移动电话、对讲机等无线通信工具必须关闭。未经许可不得携带录音、摄像等器材进入会场。
(七)新闻单位采访涉密会议及与会人员,必须经会议主办单位批准。宣传报道涉密会议应当遵守《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八)涉密会议休会或结束时,会议工作人员应清查会议场所,清点文件、资料;与会人员离开驻地后,会议工作人员应及时对驻地进行清查。
(九)涉密会议内容的传达,应当严格按照会议主办部门规定的范围进行。

涉密会议、活动的主办单位一般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严格参加人员审查;严格涉密载体管理;严格场所设备检查;严格保密要求;严格新闻报道审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