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ノ瀬アメリ合集:有谁可以帮我找到这些资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1 02:03:23
我需要写一篇关于清政廉洁和提高法官个人修养的文章.有没有哪位高手可以帮我写一下.或者提供一些有用的资料.本人不甚感激!!!事后重分酬谢!!!
字数在500左右就可以了!!!各位帮帮忙啊

英国思想家培根这样说过:“法官应该知道,他所坐的位置也就是上帝的位置。所以法官应当像上帝一样,扶助那弱小的,压制那强暴的”。培根的名言形象地道出了法官职业道德的特殊要求,法官道德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司法的公正性,影响着法院在民众中的形象。因为法官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司法裁判权,一个人的生死,一份财产的予夺,一个人名誉的毁誉,一个家庭的分合,一个企业的存亡都掌握在法官的手中。法官的品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裁判的品质,因而法官的伦理道德修养强烈地影响着司法的形象与法律的尊严。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文明历史,其中以儒家学说为核心的传统文化要求人们能够知礼仪、明廉耻、有良知、诚实、信用、正直、不骄恣贪惰、奢侈放荡等,所有这些作为普通人应当具有的美德,法官显然更应具备。除此之外,由于裁判职业的特殊性,法官还必须遵循一些基于自己的职业要求而应具备的司法伦理道德。只有高素质的法官,才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做到廉洁自律,克已奉公;只有高素质的法官,才会以其深厚的法学修养审理好每一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正司法、执法为民。
我院近两年来,树立文化建院、以德治院的理念,教育法官以德正身,以德树威,以德服人。德化于自身,用良好的道德品质指导自身的言行,宽以待人,扬善抑恶;德化于本职,在司法活动中形成公正理念,做到秉公执法,刚直不阿,一身正气,坦荡为人;德化于社会,树立崇高的道德情操,以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服务于社会,以法官特有的良好道德品质影响社会群体,促进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
当然,法院不是在真空里,法官也不是神,我们也生活在现实中,也有七情六欲,每天柴米油盐酱醋茶一件也少不了,因此,社会上的种种问题在法院也有表现,一些法官在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纷纷转行做律师,法官流失现象就是一个明证;司法腐败现象也很严重,为此,特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律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因为法官的个人业余爱好、生活习惯、社交活动、政治活动、学术活动、经济活动等社会活动直接关系到法官的自身形象,而良好的法官形象是维护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的重要方面。同样,美国的《司法行为准则》也规定,法官可从事各种司法外的行为,但他们的行为不得使人们对其作为一名法官公正的裁判能力提出合理怀疑,贬低司法机关的形象,妨碍司法义务的适当履行。
如何提高法官的自身素质,保证法官清正廉洁?我认为:首先,个人主观努力是最重要的。必须严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注重加强学习和思想改造,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党的先进性要求转化为每一个党员干部的实际行动,围绕怎样“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实实做事”这三方面来加强自身修养。其次,我们每一位法官都应当对自己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水准等方面的不足有足够的了解,从而在每个阶段正确地确定自己努力的方向。还要在自己的心里划定一条底线,这是一条在任何时候都不能逾越的道德底线,有了这条底线可维护做人的尊严,守住这条底线可抵御各种诱惑。再次,在全社会要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提高法官的待遇,而与之相统一的是对不廉洁行为进行严惩,提高法官腐败的成本。最后,必须具有“法律人”的修养。“法律人是寂寞人”,法官要甘于寂寞,慎微慎独。在工作和社会交往中,要洁身自好,严格自律,培养与法官职业相适应的行为习惯。因此,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就应该努力完善自己,使自己的言行举止,道德修养符合法官职业道德要求,做一名真正意义的人民法官。

时下,法官职业化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门话题。不少学者在其著作中充满信心地勾勒了法官职业化的实现基础、方法步骤以及职业化后法官职业的特征,为我们展现了实现法官职业化的美好前景。最高人民法院也不遗余力地大力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出台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并实施了法官助理、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等改革措施以配合职业化建设的进程。同时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推行无疑揭开了法官职业化改革的序曲,它在提高法官准入的门槛的同时,也向世人昭示了法官这一职业并不是人们所想象的大众化职业,也需要一定的职业技能和专业素养,从而提高了法官在人们心目中早就应该有的地位。但从理论的探讨到实践中真正付诸运行,似乎并不如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从现实考察,至少法官职业化进程并不那么尽如人意:就拿当前人们最看重的司法考试状况来说,虽然已成功举行了三次,但从最近的研究结果来看,起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者欲从事法律职业并非易事。除律师职业外,进入法院、检察院还必须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优秀法律学科毕业生从事法律职业的成本是从事公务员职业的两倍,而做一名法官的前途远没有从政那样光明。二是法律人才出现逆流现象,即部分地区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法官、检察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纷纷转行做律师。这一结果大大违背了司法考试设计者最初的目的。此外,法院系统实施的法官员额制、法官助理制等改革雷声大、雨点小,由于涉及法官的现实和潜在利益而未能真正深入、普遍推进。法官职业化改革的进路究竟在哪儿?采取何种措施才能做到事半功倍?这是许多有识之士苦苦探求的。本文认为正如学者早就提出的那样,只有对中国现有司法体制甚至是政治体制进行适当改造,才是使得中国法官职业化改革向前推进的一个基本前提。但现实似乎离我们的设想并非一步之遥,虽然近几年改革的呼声一直很高,但实践中取得的突破却很少,加上法官职业化要解决的问题千头万绪,错综复杂,导致许多改革措施停滞不前。本文着重从法官职业化背景下法官制度改革这一角度切入,试图从人事制度改革中寻求一个突破口,从而带动法官职业化各项进程的整体推进。

一、问题的缘起——法官制度的现状的描述

本文并不象有些学者那样去关心职业法官如何进行法律思维,如何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本文首先要关注的是中国法官作为一个职业,为什么不具备西方法官职业那样的吸引力。司法考试的推行,应该说给法官职业带来了希望,但为什么会出现前文所提及的人才逆流的现象?制度上的原因在许多文章中均有深刻的分析,本文仅从我国法官的实际生存状态(即法官个人发展的前途)这一角度来进行粗略的描述:法官在我国是参照公务员来管理的,我们可以从和公务员的对比中去体验一下法官的境遇:首先法官的工资、政治待遇等方面均和公务员差不多,甚至有些地方还不如他们。因为公务员的待遇最终是要牵涉到行政级别,公务员因其本身就在政府中工作,有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优势,行政官员较法官容易使自己的行政级别较快地提升一个档次。其次就前途而言,一名法官发展的前途远不如一名公务员,无论从职位升迁的速度还是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一名法官就是通过多年的努力当上了法院院长,在政府首脑眼中充其量也不过是政府诸多部门中一个部门的领导。从这一点比较,法官天生就比公务员矮了一截。如将法官设定在司法过程中考量,按理说,司法领域应该说是法官的天堂,在这个领域中法官应就是法律王国的主宰,法官们本可以从实现社会正义中寻求精神的家园,找到一点成就感,但事实却并非如此。中国司法的最大现状就是司法的地方化、行政化,法院的人、财、物全都控制在地方政府手中,法院势必要为地方经济保驾护航,难以摆脱成为地方保护主义工具的命运,法院系统内部组织管理行政化,导致法官独立精神的缺失,而法院从上至下官僚机构式的管理,必然突破上下级法院之间法律监督关系的法律规定,最终导致基层法院受制于上级法院,请示的流行便是此种制度弊端的畸形产物。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公民法律意识也随之增强,公众对司法权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一方面是各种非法因素的干涉,一方面又是公众过高的期待,我们的法官就是在这样的夹缝中生存,几乎无时不刻不面临两种决择:屈服于某个长官意志,当事人势必不服,通过信访等多种途径寻求改变既有的判决,而某个权位更高的长官由于各种原因,来个批示,实行个案监督,如果找到一个突破口,则等待法官的则是错案追究责任。如果秉公办案,为民作主,则势必得罪顶头上司,由于人事权控制在上司的手中,下次岗位调整说不定就光临你,让你从你深爱的审判岗位上退下来,试想你如果是一名法官,有何心思顾及如何实现社会正义,维护司法公正?恐怕一天到晚考虑的是如何寻找一个折衷的方法尽量使两方都满意,以保住自己的岗位,并想方设法地巴结讨好上司,以便脱离“苦海”,成为领导者再来对自己的下级施加曾加在自己身上的压力,或者证明自己权力的存在,或者通过遥控来实现自己的个人私利。可问题是领导职位毕竟是有限,所以大多数法官都不同程度在这样的夹缝中度日如年。和其它文章中的论述相比这样的描述气势可能显得很不辉宏,但笔者认为法官也是人,既然是人,就必然涉及到人的发展,一个人如果没有发展,或者发展的空间很小,他的积极性及其敬业精神可能是很受影响的,伟大的革命导师马克思深悉其中的要害,曾有过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精辟论述,也是关乎人性的一般要求的。所以象上文所述的法官职位对人尤其是优秀法律人才的吸引力是可想而知的。

二、法官自治与自律——法官制度改革应把握的原则

作为制度设计,职业化背景下法官制度改革必须始终围绕如何确保法官公正司法这一目标展开,因此,也必须始终把握2点原则,第一点法官不为任何外部势力所控制,也即学者所说的司法独立;第二点法官不为已谋私,即要遵守职业道德,保持清正廉洁。只有做到这两点,才能保证法官无畏、无私,法官做出的判决才能无偏。下面本文试从这两点分别予以论述:

司法独立作为现代最基本也是最彰显的司法理念,倍受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关注,有学者评价:在人类司法的发展史上,没有哪一种法律理念像“司法独立”那样,推动着司法的法律化、职业化进程。伟大的革命导师马克思曾有一句著名的名言: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一般理解司法独立的涵义至少有三方面:一是法官独立,即裁判独立和身份保障;二是法院内部独立,不能用行政的那一套来构建法院内部关系;三是司法权独立,即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在与外部关系上的独立问题。司法权的独立是前提,法院内部独立是基础,法官独立是最终的落脚点。所以在目前来说,中国的法官制度改革最关键的是如何使司法独立于地方党委和政府?如何摆脱法院内部管理的行政化?换句话说,如果实现了司法独立于地方党委和政府和法院内部管理的非行政化,法官独立才能有了保障,法官审判案件才真正具有审理和裁判权,不受外部环境和内部运行机制的干涉。

如何保证法官清正廉洁,这也是一个恒久的话题。有人曾一味地强调提高法官个人修养的重要,于是乎在法院系统内部几乎每年都搞一项甚至多项教育整顿活动,但事实一再证明仅靠运动式的教育,无法解决司法腐败问题。近年来司法腐败案件越来越多便是明证,可以肯定地讲,在法官境况未得到根本改变和法官职业尊荣未确立前,仅靠一味地进行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效果肯定是微乎其微的。本文认为为确保法官的清正廉洁,必须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提高法官的收入,二是对不廉洁行为进行严惩,提高法官腐败的成本。试想,法官职位变成了一个收入高的职位,法官自然也就会珍惜这个职位,害怕失去这个职位,因此,他如果想徇私枉法就必须想一想可能付出的代价,并因此一定会减少司法腐败。

以上两点对法官制度改革均具有重要意义,不能偏废任何一个方面,对于两者关系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法官白文漳先生曾有精辟论述:“如果将法官比作达到司法公正这一目的的工具----汽车,那么法官的自治(在此笔者理解为法官独立)便是汽车的马力,法官自律(笔者理解为法官的清正廉洁)则是汽车的刹车,汽车的马力与刹车对于汽车正常行驶都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可见,如果片面地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显然不利于司法公正。

三、制度设计——法官制度改革方案的利弊分析

对于如何解决司法的地方化、行政化,确保法官清正廉洁,不少学者提出了许多科学的方案。首先笔者并不否定这些方案的科学性,只是对这些方案在目前情况下的可行性提出疑问,这些方案都不同程度涉及到法院体制甚至是政治体制问题,而这些体制问题要得到彻底的改革,并不是一说就能做到的。当然由于这些方案是法官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所以在这里有必要作出介绍,并联系当前形势作一个利弊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个可行性的方案。

方案一:建立与行政区划相分立的司法区划。针对目前行政、立法、司法三者跟行政区划完全重合,司法完全被地方所控制的实际,不少学者提出了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相分立的制度设计。这一方案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地方化这一问题勿庸置疑,但运作起来成本比较大,首先涉及到机构的设置,要得到国家的承认与批准,其次涉及到现有法院的拆并,其中的成本可想而知,再次,司法区由于跨越几个行政区,给当事人诉讼造成不便,加大了诉讼成本,有违司法为民的理念。

方案二:取消审判委员会机构设置为法律咨询机关。为解决司法行政化的问题,有人提出取消审判委员会,将其设置为法律咨询机构,不失为一种积极的措施。但司法的行政化不仅仅涉及到审判委员会这一机构,它还涉及到干部人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等层面,不从这些方面入手,仅取消审判委员会这一机构远不能解决司法行政化问题。在中国这块古老的土地上,官本位观念深入人心,只要有领导者,纵然是剥夺他的一些行政管理权,但它的非领导影响因素的威力还是巨大的,并且具有令人难以理解的渗透力和侵蚀性,故仅仅取消审判委员会这一机构设置,很难化解司法行政化问题。

方案三:提高法官的收入。在市场经济这一根本制度和社会背景下,提高法官收入和法官职业化各项改革均息息相关,也可以说是最根本的一条。有人提出把法官的法定退休年龄推迟到70岁甚至到75岁还是值得注意的可行性方案。姑且不论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都是终身制这一保障法官正确行使权力的先进做法,从法官职业特点来分析,也是可以找到依据的。美国著名法官波斯纳认为,法官是更需要固态智力的一项工作,并且这种固态智力往往在人到60岁之后仍然增长,而不是衰落,可能会持续到80岁。这也是提高法官收入的最佳措施之一。但提高法官收入的关健因素还是减少法官基数,试想中国现有21万法官,即使国家每年增加投入20个亿,每个法官每个月的收入也不过增加800元。只有在通过法官遴选,减少法官数量的前提下,提高法官收入才有望提上日程。

方案四:法官遴选制度。设立法官选任委员会,负责法官的提名、考察、选任,其中也包含着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即建立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执行人员、法官的分类管理,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明确一个法院可以有多少法官。法官遴选涉及到法官选任委员会的规格问题,其实质也关涉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目前,全国各级法院通过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起到了提高法官素质的作用。但由于是在人事权未能摆脱地方控制这一背景下进行的,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时由于是在本院内部选任,任意性较大,选任的范围比较狭窄,其正当性、权威性也受到质疑。法官的选任只有跳出地方行政的控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的地方化。所以,法官选任委员会至少为省级以上,以增加法官职业权威。

孤立地来看,以上这几种方案不失为法官制度改革的最佳方案,具有终极性意义,但付诸实施还需一定的条件和时日,其中也存在着许多难以想象的观念上与物质条件上的各种困难。讨论至此,法官制度改革似乎陷入绝境。然而,在困难面前,我们不能裹足不前,否则难以适应时代赋予法官职业的神圣职责。所以有必要找一个统筹兼顾、比较容易实现又不失为一种推进法官职业化的方案。当然,这一方案由于比较折衷,必然带来妥协性和不彻底的问题,但在目前形势下,作为一个法官职业化的推进器和中间手段,仍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法官国家化便是本文所主张的法官制度改革的最佳进路。

四、法官国家化------法官制度改革的进路

法官国家化是本文提出的法官制度改革的一种思路,也是本文认为在目前形势下最经济最可行也是最有效的改革措施。法官国家化可以在不改变行政区划的条件下不同程度上解决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提高法官职业的社会地位和彰显法律的尊荣,在国家遴选的基础上让目前庞大的法官队伍消肿,并为提高法官的福利待遇创设前提和提供正当性论证。下面本文就从法官国家化的内涵论述法官国家化的意义。法官国家化至少包含法官准入国家化、法官任免国家化、法官职业思维的国家化、法官收入国家化四个层面的内涵:

(一)法官准入的国家化。即提高法官准入的门槛,这也是解决法官大众化的根本途径。由于我们过去忽视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套用行政管理那一套管理法官,导致进法院容易,当法官更容易,一名具有高中文凭的工人只需要想办法进入法院,当几年的书记员,通过全国法院干部业余大学取得法律大专文凭,即可提升为助理审判员,几年后便提升为审判员。我想,这一模式在许多现职法官经历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也正是由于这种现象的大量存在,法官素质低下,削弱了法官职业的职业尊荣,也导致了我国法官人数剧增的另一恶果,并进一步形成恶性循环。实行法官准入国家化,也即意味着当法官不能象以前那样容易,当法官首先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并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由国家设立的法官选任委员会经过严格的遴选后才可提请全国权力机关(最低要求也要省一级)任命。

(二)法官任免国家化。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的最深层的根源还是法官的人事管理权分散在地方党委和政府手中,而人事管理的高度分散和法治的基本原则正好相反,在西方,单一制国家,无论哪级法院都有统一的人事,联邦制国家,联邦法院系统和每个州的法院系统也分别有统一的人事。法官国家化即将法官的人事任免权统一集中于国家特设的法官选任委员会,从而摆脱地方的控制,试想,每一个法官受雇于国家,并受国家给予的职务保障,地方保护主义自然就没有了市场,法官下判时考虑的自然不是一个地方的经济利益,而是整个社会的宏观价值。同时,法官国家化,意味着法官的任免、弹劾编统一收归法官选任委员会,从而架空了法院行政长官的权力内容,尤其是审判决策权的缺失,法院管理的行政化失去了存在的根基,从而使法院行政管理权只包含了法院日常事务管理,真正实现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分离。但为排除行政管理权对审判权的干涉,有必要在每个法院设立一个法官委员会,作为法院最高领导和决策机关,使行政管理权从属于法官委员会这一机构,同时法院院长当然也由法官充任,但法院院长的审判权必须与其它法官的审判权是平等的,不得对其它法官审判权进行干涉。

(三)法官思维的国家化。法官国家化也即意味着法官的精英化。首先通过司法考试、法官的遴选、法官的在职培训,确保现职法院工作人员中高素质的法官继续担任法官。其次,随着法官职业尊荣的提高,人才竞争机制的形成,吸引社会上优秀法律人才的加入,从而进一步提高了法官的业务素质。法官素质的提高,法官基数的减少,为法官培训的系统性、高层次提供可能性,三者结合如此良性循环,形成一个稳定的法官职业群体,这一群体的思维习惯甚至是行为方式会逐渐趋于一致,为保证司法的统一和公正提供坚实的基础。

(四)法官收入国家化。正如前文所述,中国的法官本身基数较大,达21万之多,加上非审判人员,达到26万多人,提高法官收入谈何容易。而为确保避免司法腐败的发生,提高法官收入是社会为确保实现社会正义而必须付出的成本。在这样的形势下,必须在现职法官群体中作出重大利益调整,通过法官国家化,通过对现有法官分层、分类、分流,使法官队伍精英化,让业务比较精通的法官继续担任法官,让一部分能力较差的现职法官分流到法官助理职位上去,在减少法官人数的基础上,拉大法官与非审判人员之间的工资差距,以提高法官的收入。建议法官的工资管理脱离公务员工资管理制度,而非审判人员继续套用国家公务员工资,这样既保证非审判人员的既得利益,又大幅度提高了法官的收入,保持法院队伍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