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m not sure:质押与留置的区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2 16:08:17
质押与留置的区别是什么?
(只需要说区别,和举例,不需要逐一解释概念)

简单来说,有以下几个主要的区别:
一 、性质不同,留置为法定担保,质押为约定担保
二、标的物不同,留置物必须与主债务有关联性,不涉及第三人财产,质押不受此限制。
三、占有标的物的原因不同。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最初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为履行主债的需要,只是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债权人才变为留置权人,质押人占有质物的原因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四、行使条件不同,留置权的实现受催告期的限制,质押行使没有这种约束。
五、消灭原因不同,留置权人一旦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消灭,质押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并不当然导致质押的消灭。

哦,还有一点,质押适用于几乎各种类型的合同,而留置一般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质押可质押动产和权利,而留置只适用于动产。

简单来说,有以下几个主要的区别:
一 、性质不同,留置为法定担保,质押为约定担保
二、标的物不同,留置物必须与主债务有关联性,不涉及第三人财产,质押不受此限制。
三、占有标的物的原因不同。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最初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为履行主债的需要,只是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债权人才变为留置权人,质押人占有质物的原因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四、行使条件不同,留置权的实现受催告期的限制,质押行使没有这种约束。
五、消灭原因不同,留置权人一旦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消灭,质押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并不当然导致质押的消灭。

质押与留置的区别是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而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具体区别:

1、抵押

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2、留置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 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拓展资料

留置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与留置的区别如下: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当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最常见的质押是当事人与当铺所进行的交易。中国担保法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可作为质押的权利有: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留置(liú zhì),即放置,布置。 唐李华《杭州馀姚县龙泉寺大律师碑》:“惟铜瓶锡杖留置左右。”毛泽东《抗日游击战争的战略问题》第四章:“集中兵力并不是说绝对的集中,集中主力使用于某一重要方面,对其他方面则留置或派出部分兵力,为箝制、扰乱、破坏等用,或作民众运动。”

留置,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 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拓展资料“:

留置抵押质押对比是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特点是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

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了解哪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担保法上应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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