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原友纪雪之冠:学校对学生安全承担那些法律责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7 19:57:56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是过错推定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是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学校的管理区域内,包括学校组织学生春游等在外面的场所,学校对学生的安全都是有一种保护义务的。特别是对未成年人来说。
如果已成年,且不听老师劝说,作出的危害自身安全的行为,那么学校是可以免责的。如果未成年,即使不听劝说,也不能免!!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学,但是保障学生的安全是学校的一项从属义务,不得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