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缓的作用:寻求援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8 06:16:51
我是一名下岗职工,在私营企业工作四年时间(2000年-2004年),在2002年公司因工作需要派我参加增值税仿伪税控系统操作学习,并取得了资格证,此后公司的增值税票一直由我开据,2004年底我因休产假,在产假未结束时公司自行聘请会计,单方提出让我辞职,我一直没有办理辞职手续,但公司并未让我继续上班,却一直用我的名字开据税票,并扣下我的养老保险手册,当我向公司提出要把养老保险手册拿回时,公司却要我交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资格证或交回培训费用。请问这样的要求合理吗?我想知道这笔费用是否该我个人来承担?有谁能够给我帮助 ?

按照劳动法规定,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培训是企业应该为员工提供的,建议你向当地的劳动部门举报,申请劳动仲裁,必要时可以提起诉讼。

一般的,如果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并承担培训费的,那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应当为提供培训待遇的单位服务一定的年限。如果劳动者未完成服务年限而因其个人原因离职的,劳动者应当补偿单位的损失,如果因单位原因而辞退劳动者的,劳动者无需承担培训费。

所以,象你这样的情况,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咨询,必要时,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