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移动西湖营销中心:请问:地税部门的这种理由能否成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10 06:29:25
请问:某商贸企业属一般纳税人,其下属运输车队为非独立核算的二级机构,专门负责本公司的商品购进和销售的运输业务,不对外承担任何运输劳务,其销售行为应属混合销售,一同缴纳增值税。但当地地税局却向该公司车队征收营业税,理由是该公司对外销售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只列有商品的售价和增值税税金,而没有反映运输劳务的收入和增值税税金。地税部门的这种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该公司应该怎么办?

根据题中叙述的情况来看,地方税务机关的征收依据是错误的。相关法规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五条的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第026号)第四条的规定:
  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
  (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二)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因此,题中情况符合上述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应征收营业税。

  建议解决办法:

  1.确认下属车队为非独立核算机构,亦非纳税义务人,且归属于你公司,并为下属的一个部门。同时确认,在运输销售货物时,除货款以外,没有取得过运输收入。

  2.可咨询或聘请税务师事务所参与税收争议问题的妥善解决。

  3.持上述相关法规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所、税政部门、稽查部门进行沟通说明,并视情可向其提出出示征收营业税的法律依据的要求。

  4.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确定此混合销售行为,由其向相关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相关税收问题的协调。
  这一点较为重要。如果没有主管国税机关的确认的话,那么,你可能将会遇到同一笔收入,主管地税机关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而主管国税机关按价外收费征收增值税的明显的重复征税问题。
  其实,象你所碰到的问题,可能与主管地方税务局“争抢”税源有关。所以,你一定要取得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
  另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税务人员所谓的“对外销售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只列有商品的售价和增值税税金,而没有反映运输劳务的收入和增值税税金”,个人认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没有道理的,纯属无稽之谈。

  5.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采纳你公司意见,仍旧就此收入向你征收营业税的,你可以向其上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方法,可视具体情况和进展,选择使用或者同时进行。

可以成立。如何证明你是混合销售行为,你的增值税发票上面只有商品售价和数量,而没有运费字样,没人知道你发票上的金额是否含运费,若你另外开了运费发票,那是肯定要交营业税的,如果没有开过,有个办法可以解决你的问题。1、以后开票在增值税发票上面写明售价含运费。
2、目前你可以拿销售合同和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到税务局接受检查,证明你的售价中是含有运费的,就可以了。

我认为你以后可分开交税,即:销售交增值,运费交营业税.这样税务局认可企业也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