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最贵酒店:请各位法学高手帮忙解答哦!!详见,“问题补充说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5 08:17:22
案情:

A制造假材料,将尚未完工的B幢建筑向房产管理局申办了所有人为A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同年,A因拖欠C的货款50万而被起诉,A承诺将上述房屋抵押给C。法院为双方制作了民事调解书。随后,C依据调解书申请执行。房产局依据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将房产过户给C。后房产管理局接到举报,立即对涉案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查,发现A隐瞒真实情况,采取欺骗手段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注销了A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随后,房产管理局告知C“取得房产来源不合法”,在履行听证程序之后,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注销了C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

问题如下:
1、行政机关是否有权随时纠正自己的错误?如果可以,行政机关在什么阶段享有纠正自己错误的权力?如果行政行为的效力已经被司法裁判所拘束,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废止或者撤销?对于错误的行政行为是注销还是撤消?请说明理由。

2、行政机关行使撤销权是否应尊重已生效的司法裁判?房产局对C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应如何处理呢?请说明理由。

3、本案是否应适用民法的善意规则?为什么 ?

我过了司法考试,但是我最烦行政法,而且我觉得复习不复习一个样。试着答一下吧
1.《行政许可法》没规定撤销的阶段,所谓随时可以纠正吧。有权,不为司法裁判所约束。法理上司法和行政是不相统属的,行政机关的决定不经专门的司法评价不能受其约束。是撤销,《许可法》69条,第二款,你去看吧。
2。应该尊重,法治的要求。
不合法,相对人错误。处罚理由不当
调解书是合法有效的,不能撤销,执行不能回转,C再行起诉吧。
3.不适用,善意取得只限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

您的题比今年第四卷还难,勉强回答一下,交流个看法而已。

善意取得适用于不动产。

这么多问题,就算是简答也要写不少字了,难怪没人答,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