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五金机电市场:一个国际贸易实务问题,希望给出详细答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9 14:56:44
问题1.出口合同规定某某商品数量1200万米,7至12月每月各装运200万米,不可撤消即期议付信用证付款,装运月份开始前15天买方负责将信用证开至卖方.买方按约如期于6月15日将信用证开给卖方,经审查信用证总量与总金额以及其他条款均与合同规定一致,但装运条款仅规定"允许分批"和最后装运日期为12月31日.由于出口企业备有库存现货,为争取早出口,早收汇,遂先后于7月20日和10月5日将货物分两批各600万米装运出口,由于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付款行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但事后不久,收到国外进口人电传,声称我出口企业违反了合同,提出索赔.对此,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2.某外资企业出口货物一批,买卖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为CIF条件,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在向轮船公司支付全额运费后取得了由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单提单.但制单人员在提单上漏打了"FREIGHT PREPAID"字样.当时正遇市场价格下跌,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意见,以所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后几经交涉,最终以减价了案.对此,试予评论.

1、L/C是以双方合同为基础由买方申请开立的,本案例中买方开出的L/C,其装运条款与合同不符,但买卖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根据UPC500那么L/C与合同不符之处就以L/C为准,买方提出索赔是没有根据的。
2、银行对L/C的审核仅是表面一致即可,要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所以付款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是合理的。
如果该出口企业在确认B/L时,上面有“FREIGHT PREPAID”,而是船公司的制单员失误所致,那么可向船公司进行索赔;否则只能自己承担全部损失。
好久没做实务题了,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