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宫无痛人流手术费用:为什么在香港或英国,法官在法庭上都要带假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4 19:02:14

最早的法庭 辩护人 法官都与古罗马有关
古罗马的贵族都留那样的发型

因而后来在英国被认为是法律的尊严 身份的象徵
英占时期这一习惯传给了香港
并承袭到今天

简单,
英国的秃子多,
香港么
可能是不好意思让英国的秃子一个人显
所以衬托一下

具体故事不是太清楚,但大约源于中世纪时候,戴假发是高贵、庄严的象征,后来成为传统。

因为被殖民的时间长用的法律也是外国的现在被西化了
我认为的啊

不同长袍 代表职级有别

法 官 和 大 律 师 在 法 庭 上 的 服 饰 , 都 包 括 假 发 、 长 袍 和 领 带 , 但 是 法 官 的 长 袍 有 不 同 的 颜 色 、 不 同 的 质 料 及 不 同 的 款 式 , 而 这 些 不 同 的 长 袍 , 都 代 表 著 法 官 不 同 的 职 级 。

在 普 通 法 的 法 制 之 下 , 有 很 多 国 家 像 香 港 一 样 , 都 把 律 师 的 行 业 分 为 两 个 不 同 的 「分 支」 , 一 个 是 律 师 (Solicitors) , 另 一 个 是 大 律 师 (Barristers) , 这 分 别 大 多 香 港 人 也 是 认 识 的 。 但 或 许 很 多 人 也 不 知 道 在 法 庭 上 , 连 律 师 与 大 律 师 的 衣 著 也 有 分 别 的 。

律师毋须在庭上带假发

在 区 域 法 院 (District Court) 上 , 律 师 是 可 以 在 公 开 庭 上 (Open Court) 代 表 他 的 当 事 人 , 处 理 民 事 或 刑 事 上 的 案 件 。 他 们 除 了 像 所 有 大 律 师 一 样 , 要 穿 比 较 深 色 和 稳 重 的 颜 色 的 西 装 或 外 套 之 外 (较 常 见 的 颜 色 是 黑 色 、 深 蓝 色 和 深 灰 色) , 还 要 穿 上 律 师 的 黑 袍 。

律 师 的 黑 袍 和 大 律 师 的 黑 袍 是 不 一 样 的 , 最 明 显 的 分 别 是 律 师 的 黑 袍 , 是 有 两 对 长 长 的 衣 袖 , 而 大 律 师 的 黑 袍 , 在 前 面 有 一 条 长 的 带 子 连 著 一 个 在 背 后 的 小 袋 子 , 而 两 面 的 衣 袖 也 较 短 和 有 摺 缝 和 黑 钮 扣 。

另 一 最 容 易 的 分 辨 , 是 大 律 师 是 须 在 庭 上 带 用 马 毛 , 人 手 织 出 来 的 假 发 , 而 律 师 是 毋 须 带 假 发 , 但 两 者 都 要 带 上 白 色 有 角 的 衣 领 (Wing Collar) 和 领 带 (Bands) 。

除 了 内 庭 的 申 请 外 , 所 有 在 高 等 法 院 (High Court) 包 括 原 讼 法 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和 上 诉 法 庭 (Court of Appeal) 及 终 审 法 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上 的 公 开 聆 讯 , 都 要 由 大 律 师 处 理 。 而 他 们 亦 必 须 要 穿 著 大 律 师 的 「制 服」 , 包 括 黑 袍 、 假 发 及 衣 领 。

法 官 的 假 发 和 长 袍 也 有 不 同 。 例 如 他 们 在 法 庭 上 所 带 的 假 发 的 两 侧 , 都 比 大 律 师 的 短 一 点 。 在 区 域 法 院 的 法 官 所 穿 的 袍 是 黑 色 而 有 一 条 红 色 和 紫 色 的 丝 带 , 由 肩 部 打 横 的 放 ? 。

至 於 在 高 等 法 院 原 讼 法 庭 的 法 官 , 在 审 理 刑 事 案 件 时 , 是 会 身 穿 红 袍 、 头 带 法 官 的 短 假 发 , 而 他 们 在 处 理 民 事 案 件 时 , 则 会 穿 著 黑 袍 和 带 假 发 , 上 诉 法 庭 的 法 官 在 庭 上 所 穿 的 都 是 黑 袍 。

法官只在官方仪式穿红袍

一 些 人 误 以 为 法 官 在 庭 上 所 带 的 假 发 , 是 长 及 肩 膀 。 其 实 高 等 法 院 (包 括 原 讼 法 庭 及 上 诉 法 庭) 的 法 官 和 所 有 资 深 大 律 师 (Senior Counsel) 一 样 , 只 会 在 官 方 的 仪 式 上 , 如 每 年 一 月 的 法 律 年 度 开 幕仪 式 (Opening of Legal Year) 上 , 穿 他 们 的 「红 袍 、 长 及 至 肩 的 假 发 、 丝 袜 及 漆 皮 鞋」 。 平 时 他 们 如 资 深 大 律 师 一 样 , 都 只 穿 他 们 的 长 袍 和 假 发 。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在 回 归 以 后 , 香 港 的 终 审 法 院 的 五 位 法 官 所 穿 的 , 已 和 以 往 回 归 前 枢 密 院 (Privy Council) 的 法 官 的 服 饰 , 完 全 不 同 , 他 们 的 黑 袍 及 白 色 的 领 带 与 欧 洲 法 庭 (European Court) 相 似 。 而 他 们 也 是 首 批 在 香 港 历 史 上 , 在 高 级 法 院 中 带 头 放 弃 在 庭 内 及 庭 外 带 假 发 的 法 官 , 有 趣 的 是 所 有 资 深 大 律 师 或 大 律 师 於 庭 上 在 他 们 面 前 处 理 案 件 时 , 仍 需 带 著 假 发 !

为保法律尊严 保留传统

统 治 者 一 向 都 很 著 重 保 存 法 律 的 尊 严 , 而 法 官 及 律 师 在 法 庭 上 的 衣 著 , 恰 好 是 法 律 的 尊 严 的 象 徵 , 所 以 很 多 国 家 , 特 别 是 欧 洲 国 家 (如 法 国 、 西 班 牙 、 德 国 、 英 国 等) , 都 继 续 保 留 远 古 法 官 及 律 师 的 传 统 衣 著 。

事 实 上 , 在 法 庭 上 穿 著 传 统 的 长 袍 、 假 发 的 好 处 , 是 可 以 稍 为 遮 掩 各 律 师 在 年 龄 、 性 别 及 衣 服 上 的 区 别 , 使 法 官 不 会 因 为 律 师 的 不 同 年 龄 、 性 别 或 社 会 地 位 而 有 所 偏 袒 , 反 而 能 够 一 视 同 仁 , 不 偏 不 倚 的 作 出 公 平 、 公 正 的 裁 决 。

此 外 , 穿 著 传 统 法 庭 服 饰 , 亦 能 使 所 有 的 法 律 工 作 者 , 把 专 注 力 集 中 在 每 一 件 诉 讼 上 , 而 不 是 集 中 於 对 其 他 同 行 的 衣 著 评 头 品 足 , 他 们 更 不 会 把 时 间 花 在 细 心 打 扮 自 己 , 而 忽 略 了 自 己 真 正 的 工 作 , 所 以 穿 著 法 庭 服 饰 , 亦 可 算 是 为 法 官 及 律 师 带 来 不 少 方 便 ; 在 这 层 面 上 来 看 , 传 统 法 庭 服 饰 的 功 用 与 学 生 的 校 服 , 没 有 什 甚 大 分 别 , 整 个 法 律 界 就 如 一 所 大 学 校 , 而 法 律 界 人 士 就 是 这 所 学 校 的 学 生 。

规定「庭上衣著」易辨别身份

事 实 上 , 大 多 数 现 行 普 通 法 的 国 家 中 , 如 新 西 兰 、 澳 洲 、 马 来 西 亚 等 的 地 方 , 他 们 的 律 师 仍 在 庭 上 穿 黑 袍 带 假 发 , 但 亦 有 地 方 如 加 拿 大 、 新 加 坡 等 地 已 放 弃 带 假 发 。

但 重 要 的 是 无 论 在 施 行 普 通 法 或 大 陆 法 的 国 家 , 他 们 绝 大 多 数 都 有 规 定 法 官 或 律 师 们 的 「庭 上 衣 著」 , 原 因 也 是 一 样 , 就 是 对 法 律 的 尊 重 和 庭 上 各 人 身 份 的 辨 别 。

至 於 将 来 香 港 的 大 律 师 应 否 要 继 续 带 假 发 , 是 要 由 大 律 师 行 内 , 经 过 详 细 考 虑 、 辩 论 和 商 讨 才 应 作 决 定 , 但 在 某 程 度 上 , 今 天 大 律 师 的 衣 著 打 扮 , 也 反 映 了 我 们 法 制 上 普 通 法 的 特 色 , 强 调 了 我 们 「一 国 两 制」 中 , 在 法 律 上 与 内 地 不 同 之 处 。

提起英国的法官或律师,脑海里自然而然的浮现出那灰白的稍带卷曲的假发。对于英联邦的法制传统之外的人,虽然假发已成为英联邦法律人符号特征,但这样的装扮并不会油然生出庄严肃穆的威风,相反,常常是一种怪怪的感觉,让观者不时的替他们捏着一把汗,担心会不会随着大律师颇有风度的鞠躬而滑脱下来,当庭出个洋相。美国第三任总统托玛斯?杰斐逊就曾说,“(英国法官)像躲在棉絮下面向外窥视的老鼠”。这个仪表还吓得一个出庭作证的孩子大哭不止,导致英国专门审理涉及青少年案件的特别法庭完全取消了假发。

假发的历史可谓源远流长,古埃及和古罗马帝国的文献就有相关记载。然而在欧洲上层社会的流行,一般认为是1620年前后,路易十三为了掩盖自己的秃顶而戴假发,引起经常出入宫廷的贵族效仿,随后风靡欧洲,以至于连妇女都戴着各式的假发出席社交场合。到十七世纪六十年代,这一时髦又由英王查理二世传到英伦三岛。十七世纪的英国人萨缪尔.佩皮斯(Samuel Pepys)的日记,真实的记录了假发在英国流行的历史。1663年11月2日,佩皮斯得知国王和公爵都将戴假发的传闻,第二天就急不可耐的将头发剃光,定作了假发。佩皮斯写道:“告别自己头发还是有些许伤感,但一切结束了,我就要戴假发了”。由此可见,假发在英国流行,榜样起了很大的力量。

榜样之外,假发的流行还有一个原因。据垄断英联邦假发行业的埃德和拉芬斯克洛夫工厂(Ede & Ravenscroft)介绍,由于十七世纪的欧洲缺乏供暖系统,人们不便洗热水澡,为了防止寄生虫的滋生,最好的办法就是留短发而以长长的假发替代。

早期的假发使用人的头发制作,如债务人用头发抵债、甚至是死人的头发。那时的法庭上,各种假发的气味混合简直令人窒息,使得法官们出庭有时不得不自带一束鲜花来稍稍化解一下。这种状况直到1822年汉弗莱?拉芬斯克洛夫(Humphrey Ravenscroft)发明了利用马尾制作假发的工艺才结束。

英联邦法律人出庭或者参加重大典礼活动都佩带假发,完全是当时的流行使然,并没有任何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数百年过去了,假发不再时髦,却成了法律人遵循传统的守旧形象。而且假发不卫生、太热、扎人、甚至有些滑稽可笑。然而要说改变也很难。人们习惯性的将假发与地位、身份乃至正义联系起来。事务律师获得出庭权以后,就因为没有戴假发的资格而向上议院提出了好几次不成功的陈情,而不少被告人也优先选择可以佩带假发的出庭大律师为他们辩护,据说是否戴假发还直接关系到对陪审团的说服能力呢!

查理二世的时代虽然早已过去,但看起来当初的时尚--至少在假发这一点上--仍然从坟墓中伸出手来牢牢的束缚着当代的英联邦法律人。澳大利亚在70年代为了顺应家事法庭(Family Court)减少形式,增进和谐的潮流,取消了假发。但到1987年,据说是由于发生了多次针对司法人员的袭击,于是又恢复了假发。笔者以为,澳大利亚的这一做法,更多的是传统心理作怪,或者说是传统论者为了保住头上的假发,拿这些袭击说事儿而已,绝对难说是对症下药。因为在英国,1992年取消青少年特别法庭中司法人员佩戴假发的惯例后,似乎并没有类似澳大利亚的恶果发生。2003年,英国又进行了一次是否取消假发的调查,发现多数资深法官和事务律师希望取消假发,而下级法官和出庭大律师则坚持传统。更有68%的公众希望法官---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佩戴假发,说明假发在英国民众代表司法正义的符号作用仍然很强。

争论归争论,假发看来不会很快地在英联邦的法庭上消失。唐纳德逊勋爵(Lord Donaldson)的一句话概括了这场争论, “既然假发至少过时一个世纪了,那也不用急着取消。”

正义需要通过仪式体现出来,正是通过这种鲜明而具体的符号意象和强烈的心理暗示,假发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正义的希冀。然而,建构现代司法文化乃至法律文化的没有捷径。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德国历史法学派认为人民自身在缓慢的促进法的成熟,法律除了认可这一历史创造的成果之外,不可能有其他的角色。历史法学派不再是主流,但法律现象中少不了历史的积淀。中国律师袍可说是已经夭折了吧?至少在地方上,今年以来着律师袍出庭的现象可说是凤毛麟角,这或许是必然的结果。当初的决定更多的是应景成分,没有顾及到历史、文化的因素。笔者以为,正是使英联邦法律人头顶上的假发挥之不去的那种力量,让中国的律师袍迅速地离去,消失在历史的隧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