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智齿五天有时还吐血:最惠国待遇与关税的关系及各自的概念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8 05:44:40

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 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 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前者 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后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 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

  最惠国待遇范围广泛,其中主要的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在贸易 协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进口、出口或者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捐税;
  2、在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 、手续和费用;
  3、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在通商航海条约中,最惠国待 遇条款适用的范围还要大些,把缔约国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货物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等也包括在内。

  特殊条件下,最惠国 待遇源于自由贸易原则,即各国在世界市场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贸易机会。是用来作为对付重商主义保护关税政策的一种手段。到自由资本 主义时期,为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后来帝国主义国家往往利用他们签订的最惠国条款,在殖民地、附属国中享受各种特殊优惠,而后者则由于所处的从属地位,实际上难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二次大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状况,要求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出 口商品实行单方面的、普遍的关税减免,即实行关税普遍优惠制。

  关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是指一国海关对进出境的货物或者物品征收的一种税。1985年3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其中第五章为《关税》。1987年9月12日,国务院根据海关法从新修订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关税的特点:1、关税是统一的国境征税;2、关税是以进出境货物或者物品为征收范围;3、海关是关税征收管理机关。

  一、关税的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关税的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应税货物和应税物品两类。征税对象和进出口方向不同,其适用的税率也不同。

  三、关税的完税价格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2、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是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价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四、关税的缴纳

  1、货物进出口关税的缴纳。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2、物品进出口关税的缴纳。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五、关税的减免税

  下列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可以免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
  (一)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二)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三)海关检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