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样的产品的推广方式:关于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和确认坏账损失的疑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9 09:59:09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条件做出了限制。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1在用余额百分比法核算下,是按应收账款的一定百分比计提坏账准备,那么对于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得应收账款就要单独核算了?2坏账损失的确认条件是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债务单位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债务单位因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 债务单位已超过3年时间未履行偿债义务,现金流量严重不足,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确认坏账损失的条件和计提全额坏账准备的条件是相符的吧?在这发生这些条件是先计提全额坏账准备,再确认坏账损失还是直接确认坏账损失?
谢谢诸位助我排疑解难,但小弟愚钝还有一些不解:备抵法下在采用余额百分比,帐龄分析法,是按一定比例计提,是不是在个别认定法下需要对符合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条件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在符合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条件时butterfly99,acco125125 longtai365 是计提后再转销,那么直接冲销前期的坏账准备不可以吗?

其实,全额计提坏帐准备的条件和确认坏帐准备的标准是不同的。前者注重的是“可能性极小”但尚未最终确定,而后者是坏帐损失已经在事实上发生并得以最终确定。

  坏帐损失的发生是否最终得以确定,判断标准可能包括:
  1.法律规定、司法判决裁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2.事实情况、债权人已完全放弃该债权的收回意图和主观意愿。

  只要合理判断该应收债权确定无法收回的,应当直接冲减坏帐准备科目,无需另行补提坏帐准备(从会计技术角度上说,其实补提与不补提,两者的结果是一致的)。如果判断该应收债权未能最终确定无法收回的,应当按照会计谨慎性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估计预计坏帐损失并计提坏帐准备。

  所以,全额计提坏帐准备的条件和确认坏帐准备的标准相类似,但并不表明两者是相同的,也不存在一定是谁先谁后的说法,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加以判断。

  至于全额计提坏帐准备核算问题,可以无需单独核算,但在计算该坏帐准备时应当单独计算。当然,如果你从细化核算的角度出发,进行全额计提坏帐准备的单独核算,也未尝不可。

  关于补充问题。

  1。关于全额计提坏帐准备方法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计提坏帐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计提方法常用的包括: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帐龄分析法等。

  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合理估计出应收款项收回的可能性极小,且有确凿证据支持的,企业可以不受上述计提方法及其规定的限制,而通过个别认定,对该应收款项(除规定的应收款项以外)计提全额坏帐准备。

  2。关于发生坏帐损失时的会计处理。

  在已经确定发生坏帐损失时,无需先对未提足的坏帐准备进行补提,而应当直接冲销该应收款项,编制会计分录:
  借:坏帐准备
  贷:应收帐款 或 其他应收款
  对于未提足坏帐准备的部分,在期末计提当期坏帐准备时,一并进行调整。当然,如果企业属于滥用会计估计的,则除外不适用,应当按照重大会计差错进行调整。

  其实,在上文中已经提到,从会计技术角度上说,先提足坏帐准备后再冲销的方法,与上述方法对最终的企业财务状况及损益情况的影响是一致的。如果你有兴趣的话,可以自行分别两种方法进行计算比较,比较的内容包括对应收款项、坏帐准备、管理费用的影响额。

  再次强调,在已经确定发生坏帐损失时,除属滥用会计估计的以外,应当直接冲销该应收款项。

1、发生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条件时,同时核销应收账款,这部分提取的坏账准备就不占用规定的提取比例了,也就不存在是不是单独核算了。
2、应该是直接确认坏账损失。

第一个问题:可以是这样理解的单独核算。需要全额计提的应收账款,在条件发生时,全额计提后是要全部确认为坏账损失的,之后年末再按照应收账款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
第二问题:是相符的。对于符合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条件的应收账款,在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后,经管理部门批准后才可确认坏账损失。因为我们确认坏账损失采用的是备抵法,所以需要计提后再转销。

我认为首先全额计提坏帐准备然后,确认坏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