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柜直冷和风冷的区别:会计和税法确认收入的区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3 10:09:24
1,购买的物资分红
2,购买的物资对外投资
3,购买的物资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4,自产的、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在建工程
5,自产的、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其它非应税项目
哪些是会计确认?哪些是税法确认?哪些都确认?

1、会计按经济业务的性质划分会计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
2、而在交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时,在税法上核算的总收入都需要在会计核算的收入基础上进行调整,对于一些成本、费用、交的税、包括一些减免税部分、营业外支出部分都要做相应的调整,调增或者调减;

以销售商品等货物为例: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义务人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关于补充问题。
1.根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补充问题中的5项内容,均不得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应当按规定将相关货物的帐面价值或支付的货款,连同应当交纳的有关税费,转入或者计入相关会计科目。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A、补充问题中的第1、2、4、5项,应当作为视同销售处理,按照规定的计税价格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另外,根据税法规定,视同销售项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货物移送时间确定。
B、补充问题中的第3项,不属视同销售项目,但也不得抵扣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如果该进项税额已经申报抵扣的,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理论上没有区别,都是权责发生制。我们的会计法规多是针对虚增收入而设的,所以你要多计收入,在不违反会计法规的前提下,税务是欢迎的。
但在实际操作中差别还是挺大的,首先是流转税,税务上一般是不管你会计怎么记,只要有发票就要计算流转税;所得税也是,到了年末,即使你的这个项目还没有作完,应发生的成本还没有支出(凭据也没有,没办记应付),如果你预收上有余额,税务经常会要求你转成收入计税。这在理论上是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权责发生制的精神的,但多数情况下都是这样。

您的补充都跟收入没什么关系呀。都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问题。参考增值税法就行了。

因为会计和税收是两门不同的学科范畴,各考虑的角度不一样,会计主要是计量公司企业的经营业务发生情况,以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税收则是站在国家的税收角度,所以会计制度和税法存在了诸多差异,这些差异是合理的,也很难避免。
上述问题中的第1、2、3、4、5项都在会计上都不应该确认为销售,可是在税法上都要当成销售处理,相属的进项税额没必要再做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