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致达股份:出现非个人因素引起的错误,事业单位是否可以抛弃引进的人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4 19:27:34
我亲戚2002年7月被北京市某事业单位以人才引进的方式调入北京,时年49岁。在办理户口调动的过程中恰逢2003年春季“非典”而事情耽误,事后逾越人才调动的年龄限制----50岁以下。今后几年内,人事部提供的户口调动名额因为年龄不符合为由不提供给我的亲戚,因此迟迟户口问题不能解决。2005年8月,该事业单位认为我亲戚不能落户从而决定抛弃已引进的人才。9月起,停止我亲戚的日常工作以及工资。12月,收回提供给我亲戚居住北京的房子。并且表明态度:拿着档案自己走人。请问,该事业单位这样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我亲戚有没有权利提出要求精神以及物质赔偿?

这个问题很复杂,你应该咨询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