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管理办法 补充:一个刑法案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8 13:16:41
薛某从沈阳窜来广州,于某日下午潜入越秀公园,抢劫了英籍商人、香港商人美金5000元、港币1500元以及护照等财物。案发后,广州市公安局组成破案组,并发出《协查通知》,布置侦查。薛返回沈阳后,吹嘘在广州抢劫容易,抢得财物的情况,在场群众(公安局“耳目”)听后,向公安局举报。公安局根据这一线索,迅速开展侦查,查实薛当时到过广州,怀疑有作案的可能,即进行拘传,经教育薛交代出那日在广州越秀公园抢劫的全部事实。 问:薛能否成立自首?

薛某不能成立自首,只是坦白,呵呵,这是自首和坦白的区别,楼主看看好了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自首与坦白存在相同之处:都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坦白与一般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与特别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序不同,换言之,自首更能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轻。基于同样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显然不是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的规定,可以得知自首的成立条件有二: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肯定不能啊!你人都已经在公安局了,还有你没有主动投案,而是在公安局据传你之后才坦白自己的罪行的。

算自首。
在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事实前,主动交待都算做自首。
以此标准衡量,就你所陈述的案情,认为属于自首。

不能。自首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由于自身对法律的敬畏,或者出于悔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这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出于以上目的,而是被人举报。他只是坦白,但不是自首

不算
他只是在公众场合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
严格来说,可以算扰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