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刀网络延迟:请问有人知道“人权的国际保护”的有关内容吗?越多越好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30 10:49:47
实在没有办法啊
我们要做一个课件
希望大家帮帮忙:)
谢谢

试论人权的性质

  倪学伟

  人权,是指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每个现代人维持正常生活所应拥有的条件。
  关于人权的性质,西方国家的一些国际法学者主张,“人权没有国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甚至还有学者提出,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要取代国家主权原则而成为国际法的基础。西方学者的这种主张往往被某些国家利用,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侵犯别国主权,这与人权保护背道而驰。我们认为,人权具有二重性,即人权的国内法属性和人权的国际法属性,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只是针对人权的国际法属性,任何国家以人权为幌子,对别国人权问题指手划脚,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这是强权政治的表现,不具有合法性。

  一

  人权概念从第一次提出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都属于国内政治和国内法律的问题。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问题开始进入国际法领域。第二次世界大战是对人权最大规模的践踏和破坏,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深刻反省,成为人权问题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基本起因。联合国的成立,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问题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但是,人权问题,特别是基本人权问题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由各国的国内法加以规定,由国内有关机关进行保护,这部分人权并没有进入国际法领域。一般说来,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只有通过国家的立法才能授予,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国际法不直接授予权利给个人。
  人权的国内法属性是由人权的特点所决定的。众所周知,人权的内容存在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的矛盾。法定权利是人所实际享有的权利,是统治阶级根据所处的地位,结合本国具体的经济结构与政治制度,在一定限度内将自己所认可的应有权利法律化的结果。应有权利是指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人类自诞生以来就一直追求的美好目标,当某种应有权利得到实现,转变为法定权利后,又有新的应有权利产生,等待着人类为之奋斗。人权内容的这种特点,决定了人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发达程度的制约。由于各国的发达程度相异,某种权利在一个国家是法定权利,在另一个国家则可能是需要几代人的努力才能实现的应有权利,若要硬行将其规定为法定权利,也不可能成为实有法定权利。
  鉴于各国国情不同,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要在国际上制定一个统一的人权标准是不现实的,只有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由各国法律自行确定本国人权的法定权利,人权的实现才有保障。人权问题,或者说人权的基本方面仍然是国内法的问题,属于国家的内部事务。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任何一个国家都享有自决的权利,国家有权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有权自行决定包括人权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别国无权干涉。属于国内法方面的人权问题是一个国家的内政,这部分人权在进入国际法领域之前,都由主权国家根据其意志自由决定,其他国家有义务予以尊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有责任使这一内政不遭侵犯。

  二

  《联合国宪章》序言部分开宗明义就规定:“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联合国的成立与发展,使人权问题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的国际保护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人权的国际法属性主要表现为:世界上包括主要国家在内的大多数国家所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条约具有普遍约束力,构成造法性条约,所有国家都应遵守。如果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规定违反了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或者一个国家的侵权行为直接影响到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结果,从而违反国际人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则应由有关国家承担国际责任。一般说来,种族歧视、种族灭绝、大规模的侵略战争、奴隶制及类似的制度与习俗等,就属于国际人权法所禁止的内容,它们已超出了国内法的规定而成为国际法的问题,无论是否符合一国国内法规定,都是对国际法的破坏,要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国际法的制裁。如1990年8月2日,伊拉克以武力方式吞并科威特,造成科威特人民的人权遭受大规模侵犯,这种侵犯人权事件就属于国际法上的人权问题。再如南非以前实行的种族隔离政策,与联合国有关国际人权保护条约相抵触,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对南非进行了广泛谴责,并对南非采取了各种制裁措施,迫使南非改变这种不人道的做法。
  人权的国际法属性,要求有关国家在制定自己的国内法和国内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国际上已经被国际条约所规定并获得普遍接受的人权原则,不得与之相抵触。任何国家都有义务遵守已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人权原则,若以国内法为借口拒不履行,则构成对国际法的破坏,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都有权进行干预,这种干预不属于干涉内政的范畴。如1973年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规定,种族歧视最严重的形式种族隔离是危害人类的罪行,对犯有种族隔离罪行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公约缔约国有义务禁止,并制止和惩办犯有这种罪行的人。

  三

  人权具有二重性,即人权的国内法属性和人权的国际法属性。除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和人权领域国际习惯赋予的义务外,人权保护就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只能由国家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措施加以保护才能实现。国家的主权受到侵犯或破坏,国家的独立不复存在,国家的人权必然得不到保障。1978年某国出兵柬埔寨,致使柬埔寨生灵涂炭,民不聊生,连最基本的人权即生存权都难以保障,其他方面的人权更无从谈及。因此,人权的国际保护必须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国际人权保护问题才能获得解决。人权与主权并不矛盾,西方某些国家将人权与主权对立起来,认为“在人类利益面临威胁的时候,有必要牺牲自己的主权”,把人权问题凌驾于主权原则之上,其实质是要借口人权问题侵害别国主权。关于人权保护的国际条约都是在主权国家间签订的,是缔约国相互尊重主权的结果,在具体实施这些条约时,也必须互相尊重国家主权。这是国际条约法的一个基本要求。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引伸出来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国际人权保护领域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必然要求坚持不干涉内政原则。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也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在人权国际保护方面,灭绝种族、种族歧视、种族隔离、贩卖奴隶、暴力劫持人质、采取不人道手段大规模制造、驱赶和迫害难民等,是公认的应予禁止的国际犯罪,国家或国际组织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是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的,不能认为是干涉他国内政。有关国家不得借口“内政”而排除人权的国际法属性,逃避因严重侵害人权的罪行而必须承担的国际责任。但是,除以上严重的人权犯罪之外,真正的人权保护还主要取决于国内因素和条件,取决于一国所制定的法律和所推行的政策。人权保护的主要方面属于一国的内政,不允许任何外国以“保护人权”为借口干涉国家的内政。西方某些国家推行“人权外交”,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这实质上是强权政治的具体表现,既违反国际人权保护法的目的和宗旨,更不符合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四

  我国从来都赞赏和支持联合国普遍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努力,一贯尊重并保护基本人权。我国的人权保护已经制度化、法制化,我国的人权立法从实际出发,以解决现实问题为中心,将所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人权问题的条约转化为国内法上个人能直接享受到的权利,并通过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保证实施,使人权国际保护方面的内容能在我国国内最终得以实现。我国加强了对人权工作的监督、检查,侵权行为要受到制裁和赔偿,我国还在不断普及人权知识,提高人权意识,使尊重人权、保护人权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同时,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生产资料公有制能够保证随着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将会日益扩大,人权状况将会不断改善。我国以世界上7%的耕地养活着世界上22%的人口,而且每年还要净增1500多万人,相当于统一前德国东部的人口,中国政府要向他们提供粮食、住房、受教育和就业的机会,中国政府较完善地解决了这一艰巨的任务,这是中国对世界人权事业的重大贡献。
  我们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问题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人权具有二重性,要有效地保障和促进整个人类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实现,就应该尊重不同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不同历史、宗教和文化背景的国家的特点,增进相互理解,求同存异,以正常的国际合作代替冷战。
  长期以来,某些国家利用联合国人权讲坛作为进行冷战的场所,将人权作为推行强权政治的手段,干涉基本上属于他国国内管辖的事务。他们割裂人权概念,奉行双重标准,片面强调某些人权,有意忽略某些重要的人权,在强调人权的国际保护时,主要偏重于基本上属于各国国内管辖的某些个人人权,不顾不同国家的不同情况,把自己的价值观念强加于人,而对目前亟待国际社会通力合作保护的基本人权,如民族自决权、生存权、发展权等,则有意回避,并多次袒护和纵容一些为国际社会一致谴责的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人权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所有国家都毫无例外地处于这一过程之中。各国的人权状况都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同是又都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人权认识的深化而不断改善,因而每一个国家都有进一步提高人民享有人权程度的任务。如果把国家分为两类,一类专门监督他国人权状况而自己却无需改善,一类只被别国监督而没有发言权,这本身就是对人权原则的否定。但是,西方某些国家在强调人权问题时,只是针对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并不针对他们自己,而他们本身却存在严重的人权问题。某些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美化自己,攻击别人,不顾国际公约和各国的具体情况,只以自己的好恶作为人权标准。国际社会的这些不正常现象,不但违背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而且严重损害了人权领域中正常的国际合作,阻碍了全人类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实现。
  我们主张,由于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国在进行人权保护时,从内容到形式,从方法到步骤都会有所不同。要求不同国家套用同一模式,沿用同样方法,采取同等步骤是行不通的。只有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各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严格区分人权的国内法属性和国际法属性,在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基础上,国际人权保护问题才能获得解决。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508
  中国加入21个国际人权公约的意义(2)
  --------------------------------------------------------------------------------
  http://news.tom.com 2004年04月09日14时23分??来源: ??中国人权研究会

  3.人权不搀杂政治问题和意识形态问题、政治制度问题一般来说是容易得到共识的,容易为大家所接受的。人权不仅仅受中国法律保护,也受国际公约的保护

  主持人:这个人权不仅仅受中国法律保护,是不是也受国际公约的保护?即使中国法律没有规定,国际公约有规定也应该受到保护?

  刘文宗:对,这种情况下应该受到保护,因为这牵涉到人权观念的问题。根据我自己的理解,在国际关系当中,如果人权不搀杂政治问题和意识形态问题、政治制度问题,一般来说是容易得到共识的,容易为大家所接受的。就如这种判了死刑的死刑犯应该享受人权,这是很容易接受的。而且一个人死了,他确实还有人权,要保护到底。所以,首先是对人们的人权意识有进一步促进。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的人权意识会增加,而且随着政府在普及人权知识方面一些活动的展开,这对今后提高人权意识、人权观念是有很大帮助的。另外,既然我们规定了人权入宪,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决不是空的,是有实际内容的,因为我们相应的好多法律都要修改。所以相关的法律如果与已签署的人权公约规定不符,就要做出相应的修改。这样的话,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人权就有了保障。

  4.中国加入了21个人权公约,其中除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都批准了。我个人认为,中国在人权问题上和国际基本接轨。当然接轨是进行时而非完成时。中国人权和国际人权在立法上基本一致,我觉得最主要的不是在于立法,关键是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至于立法上不一致的主要有两条,我们没有取消死刑。另外是迁徙自由受户藉制度限制。作为转轨国家,中国还不能取消死刑。户藉制度正在放开,迁徙自由是方向。

  主持人:中国加入了21个公约分别是什么?

  刘文宗: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同酬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49年8月12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

  《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世界人权宣言》;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国际公约》;

  《反腐败公约》。

  主持人:这21个还是签署的,批准的占多少?

  刘文宗:除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都批了。现在《制止恐怖主义爆炸国际公约》我们加入并批准了。

  主持人:那么中国在人权问题上是否和国际正式接轨了?

  刘文宗:我对“接轨”这个词不太同意。因为你既然有中国特色的,还有西方特色的,就不能认为是接轨。接轨应该是完全一致的,是从我这条道走到你那条道。现在不能从我这条道走到你那条道。

  主持人:咱们不说完全接轨,基本接轨呢?

  刘文宗:基本接轨可以,就是有共同的地方也有不一致的地方,但一致是主要的。

  主持人:那您觉得咱们的基本接轨过程是已经完成了还是正在进行呢?

  刘文宗:正在进行。我为什么说基本完成呢?你不妨打开人权基本文献,法国大革命时期,发表了一个《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里面一共是17条,我看了一下,几乎里面大部分规定我们现在都有。

  刘文宗:我这里有一个材料,就是《中国保障人权的有关法律规定》。第一是政治权利,按照我们宪法的规定,中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主要有民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第二是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或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第三是经济权利,包括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保护合法财产所有权,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第四是生命健康权。第五是劳动权利。第六是受教育权利。第七是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权利。第七是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第八是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第九是残疾人的权利保障。

  主持人:现在说一下中国人权和国际人权不一致的地方。

  刘文宗:我觉得最主要的不是在于法律的制定,从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制定了很多法律,基本上和人权公约是一致的,但关键是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有的东西是停留在纸面上,在实际工作当中没有落实。

  主持人:立法上哪些地方跟西方不一样?

  刘文宗:现在我们没有取消死刑。

  主持人:现在世界上有多少国家签署《死刑公约》?

  刘文宗:我没有具体数字,有好几十个吧,整个欧洲国家都签署了。另外是迁徙自由,由于农村户口的限制,我国有的农民一辈子都局限在穷山沟里。人生而平等嘛,你让他一辈子都局限在那里,这是损害了他的人权。但是现在发展方向已经在改变。可以看出已经有松动的迹象,就是建立大量中小城市,让农村的剩余劳动力都集中到城市,与城市人口享受一样的待遇。当大部分农民转移到城市,剩下的人耕种的土地就相对扩大了,整个收入也会增加,农民的生活就跟以前大不一样了。

  5. 联合国范围内签订的一百多个人权公约,没有必要所有公约都参加。从中国加入的21个公约来看,可分为六大类,包括国际人权宪章、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反对种族主义、反对酷刑、难民地位问题、国际人道主义法,基本上能够涵盖中国人民所享受的基本人权和自由。人权是否发达、完善不在于一个国家签订人权公约的多少,而在于你的人民是否可以真正享受到比较充分的人权。

  中国是现在世界上最安定、安全的国家。前几天看《参考消息》上登有一条消息,一个外国人绕地球旅游一圈,他感觉全世界只有中国这个地方是最安全的。这是中国政府在具体执行人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的结果。

  主持人:据说世界上有一百多个人权公约,是不是太多了?有没有必要?

  刘文宗:人权是一个大题目,一个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都可能碰到人权问题。从这些方面来说,一些政府感觉到某些方面对本国是个大问题,所以就找一些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国家签订了公约。我讲一百多个公约还是保守来说,还是指联合国范围内的。如果加上美洲国家人权公约、欧洲国家人权公约、非洲国家人权公约就有更多了。现在签署人权公约最少的是美国,因为宪法规定使美国受到很多限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人权公约可能会签订得更多。环境权在过去从来没有提出过,现在不是已经把环境权作为人权之一了吗?

  主持人:中国选择这21个公约的依据是什么?是这21个公约最重要吗?

  刘文宗:一个国家签订公约是要根据本国的根本利益,不是心血来潮的。所以从这21个公约来看,基本上能够涵盖我国人民所享受的基本人权和自由。不是所有公约都要去参加,人权是否发达、完善,不在于签订公约的多少。不是数字可以说明的,而在于你的人民是否可以真正享受到比较充分的人权。根据这些公约的规定,人们觉得很满意,觉得丰衣足食,不但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享受人权,同时在公民和政治权利方面也能够享受到相当的人权。从全世界来看,我们可以说“风景这边独好”。中国是现在世界上最安定、安全的国家。前几天看《参考消息》上登有一条消息,一个人绕地球旅游一圈,走了四千多公里,他感觉全世界只有中国这个地方是最安全的。这是中国政府在具体执行人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的结果。过去我们把好多权利称之为“公民权利”,没有叫人权。实际上我们的法律里规定了很多人权。

  主持人:那您觉得中国将来签署的公约也会越来越多吗?

  刘文宗:我们参加公约不是赶时髦,而是根据需要。如果把现已签署的公约都执行得很好,就会很不错了。现在中国签订公约不是多少的问题,我觉得签订这些公约目前基本上够了。有六类,第一类是国际人权宪章,这里还包括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两个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第二类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第三是反对种族主义。第四是反对酷刑。第五是难民地位问题。第六是国际人道主义法,这里包括四个日内瓦公约和两个议定书,就是在发生战争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和平居民、保护战俘、保护战争受难者,保护人类文化历史遗迹不受破坏。
  http://news.tom.com/1002/3291/200449-819325.html
  http://news.sina.com.cn/z/humanrights/
  http://www.humanrights-china.org/china/rqfg/menu.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