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消防安全责任书:温州钢材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9 21:45:04
在该案中,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以下简称瑞士公司)通过编造谎言,诱使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公司)与其在上海签订了《合同修改议定书》,将原合同的卖方改为瑞士公司。后瑞士公司又向中技公司上海办事处提交伪造的6种依附单据,将货款骗到手,并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拖延时间,以转移货款。
中技公司掌握了证据材料后,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瑞士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判决被告瑞士公司赔偿中技公司各种费用500多万美元。瑞士公司不服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之一就是:双方签订的购销钢材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中国已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中国法院无权管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瑞士公司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诈,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围,不仅破坏了合同,而且构成了侵权,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非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技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而不受双方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据此认定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同时根据其他理由,驳回瑞士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请根据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基本原理以及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分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请说出具体理由,谢谢~

很显然,瑞士的这家公司存在主观上的欺诈.
我觉得上海高院应该是合理的

合理,基于欺诈行为产生的不良法律后果由欺诈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