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ntos 6.5 计划任务:这可以构成无因管理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9 00:05:25
甲到商场买东西,将自行车停在了商场门口,乙是该商场的存车员,发现后将甲的自行车推到了自己的存车处存放。当甲出来后乙告知他已经将他的自行车存放到了存车处,甲表示感谢并交纳了5角的存车费后去取车,却发现自行车已经丢失,随后要求乙赔偿。
我想问的是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么?
杨立新老师在《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案例16中认为这是无因管理,乙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应赔偿,我也觉得不是无因管理,所以来问问大家!

不构成无因管理,而形成了合同关系。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乙是商场雇佣,且收取了甲的钱,具有看管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为乙看管不善,造成甲的自行车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不是无因管理。
在理论上属于合同义务,即保管合同成立,对方支付了对价-保管费,商场存车员管理不善致车子丢失,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是无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