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军前的那晚上伴奏:问个关于公司法的,高手请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30 00:47:43
张某是某矿泉水有限公司的董事。1998年5月1日,张某又与其岳父李某合伙开办了一家合伙企业,专门生产矿泉水。其产品与矿泉水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但商标不同。1999年4月,矿泉水有限公司发现了张某的这一行为。同年5月,矿泉水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责令张某将其从合伙企业从事矿泉水生产取得的20万元所得交给矿泉水有限公司,并罢免了张某的董事职务。但该决议遭到张某的抵制。于是,矿泉水有限公司诉诸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责令张某将其20万元所得交给公司。
问:你认为,人民法院应否责令张某将其20万元所得交给公司。为什么?矿泉水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罢免张某的董事职务是否合法?理由何在?

1.应该。《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张某行为是违反了本条第五项的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依照本条第二款,应该归属本公司所有。
  2.合法,董事会由股东会产生,对其负责,股东会自然由理由解除其职务。具体条文如下,参见第二项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这个问题是公司法中董事相关责任典型案例,上面所说的答案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