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佩斯抗日电影全集:请问:如果甲谋杀乙,得手之后,将其钱包窃走,该如何定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30 05:40:55
确实是成立杀人罪

应该是只能以“谋杀罪”论处吧?!
这钱包的取得并不能作为是抢劫的判定(或者说无法作为是“抢劫”的判定),因为如楼主开问的情况而言,是预谋杀人,并无“抢劫”的主观故意。这钱包的“窃取”或许仅仅是实施谋杀的附加行为之一(如:销毁证据---因为钱包通常附有被害人的身份证明\取得谋害人想从被害人身上获取的某种东西---当然是证明与钱财无关的,如:对加害方某些不利的资料证据等)。

如果是杀人是目的的话,就是故意杀人和盗窃
如果钱是目的的话,就是抢劫的从重

谋杀罪,另外加上谋财害命罪。

关键是看是否是另起犯意,这在司法考试中是个重要考点。
如果取得钱包的犯意同杀人一同或先于杀人,则并非另起犯意。定抢劫罪。
如果杀人后,产生取得钱包的犯意,则属于另起犯意,应当以杀人罪和盗窃罪(当然是否是盗窃还有待商榷,因为是出于他的原因而导致被害人无法反抗,这也是抢劫的构成要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罚。

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