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有绿领巾:关于美国商标权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8 07:38:15
原告诉被告侵犯其商标权.原告的商标权已经取得了联邦的商标注册.若被告反诉原告的专利权无效,是否需要另行向专利商标局的商标评审和上诉委员会提出撤消请求?还是受案法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直接对商标权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谢谢
抱歉,打错字了,是商标权.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原理,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和本诉之诉讼标的及理由有牵连的相反的诉讼请求,其目的是抵消或者吞并本诉的请求。反诉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被告人应当在接到传唤状和诉状后的20天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答辩状。答辩状应当阐明对原告提出的各种请求的抗辩,并且必须自认或者否认对方的主张。同时,如果被告能在答辩状中提出反诉,还能收到攻击和防御的双重效果。美国法律中的反诉分为强制性反诉和任意性反诉。强制性反诉指被告反诉的诉讼标的或理由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理由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牵连关系。此种反诉必须在本诉的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否则可能产生失权的效果,不得再另行起诉。当被告所提出的反诉,其诉讼标的或理由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理由没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牵连关系,但反诉请求可以抵销或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就构成任意性反诉,被告既可以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起反诉,也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另行起诉。
针对此案,依据多年的涉外案件办理经历,我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争议标有着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牵连关系,注意是和不是或,你们可以直接向法庭提出对方专利权无效的观点,建议受案法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直接对商标权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呵呵,你本身概念不清,侵犯商标权,反诉原告的专利权无效?你说的到底是商标还是专利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