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恋歌词:大家好,有谁知道桂林市政法委书主和个人资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4 07:36:02
没别的意图,只是找大家帮个忙,谢谢

是不是于丁?

  姓 名:于丁
  性 别:男
  出生年月:1953
  最高职务:原广西桂林市政法委书记
  触犯罪名:受贿罪、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
  刑 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个人简历:
  于丁原系中共桂林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曾任柳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

  检察机关指控:
  (一)于丁和其妻子陈红共同犯罪:1995年11月至1999年3月间,于丁利用其担任柳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职务的便利,为柳州市“中山城娱乐有限公司”经理江强(另案处理)争取减免税收、解决贷款、充当赌博的“保护伞”。其妻陈红利用其是柳州市公安局民警且与于丁是夫妻的特殊关系,长期居住在江强无偿提供的房间,充当江强的“干妈”,先后18次与于丁共同收受江强的钱物,总共价值人民币246万余元。(二)于丁单独犯罪:1997年7月至10月间,于丁为柳州市“顺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刘芳承揽生产防伪印章和自行车防盗牌业务,先后两次收受刘芳给予的“红利”、“茶水费”共计人民币8万元;1997年间,于丁为“柳州汽车技术检测中心”承包人覃志彪(另案处理)承包柳州市公安局“楼梯山机动车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先后两次收受覃志彪17.1万元;私藏枪支、弹药罪:1996年至1999年6月间,于丁通过向其部属王永平、杨毅峰等人索要、接受赠送等方式,私自藏匿运动手枪1支、运动步枪两支和“7.62”毫米手枪子弹450发。

  法庭审理:
  2000年12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庭认为,被告人于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于丁任公安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直接或间接为人谋取利益,已构成了受贿罪。此外,被告人于丁还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本案当中,被告人于丁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受贿的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社会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红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以受贿罪判处于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于丁有期徒刑2 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宣判后,于丁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01年6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原广西柳州市公安局局长于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3年2月1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于丁犯受贿罪及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被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死刑。

  依据法律条文:
  第383条第一款第(一)项: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去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投和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查办于丁大事记:
  1999年9月10日,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
  1999年9月20日,于丁因涉嫌受贿被逮捕
  1999年10月18日,检察机关依法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0年12月27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于丁死刑,宣判后,俞步凡不服,提出上诉。
  2001年6月1日,二审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3年2月13日,于丁被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死刑。

这个难度大啊,你还是别抱太大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