烜 广东话:什么是诉讼保全措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9 22:43:39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 以执行的案件, 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 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的申请
一般要由案件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 (一般在起诉之后判决之前提出,诉 前保全见后文)。
诉讼保全的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保全范围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诉前保全与限期起诉
什么是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 顾名思义,即是在起诉前申请诉讼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 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以在起诉前向人 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申请诉前保全有两个应注意的问题:
1、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 除财产保全。
这里有关"行政非诉讼保全":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4146

  1、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另外还有诉讼证据保全。
诉前保全实践中法院一般不支持。所以原告一般是在提起诉讼保全申请的同时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