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国和乌坎事件:我国个人所得税规避/筹划一般是如何运作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8 19:56:28
我国税收(个人所得)方面的现状和相关所谓筹划公司的运作实务

现状有:
  1、公司制组织形式的个人纳税
  2、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的人上纳税
  3、个人独资企业组织形式的个人纳税
  4、个体工商业户组织形式的个人纳税筹划

  现就第4种纳税筹划进行分析: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租、承包所得,适用5%-35%五级超累进税率,纳税人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按应纳税得额的级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但是,在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征收管理过程中,征收机关又根据纳税人建账建制的情况将对纳税人的征收所得税的方法分为查账征收和依据销售额附征两种。在这两种征收方法下,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是不一样的。

  如:某个体工商业户王二2004年度取得销售收入20万元,王二按照建立了一套核算体系,本年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为15万元,其应税所得额为5万元。因为王二建了账,实行查账征收,根据五级超额累进税,其应纳所得税为:
  5000×5%+5000×10%+20000×20%+30000×30%=10750(元)
  个体工商户王二税款的实际负担率为:10750/50000×100%=21.5%
  如果实行附征的方法,收入和费用的情况不变,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王二所从事的行业的销售收入利润率是5%,则该个体户当年应税所得额为:
  200000×5%=10000(元)
  该个体户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为:
  5000×5%+5000*10%=750(元)
  王二实际税收负担率为;750/50000*100%=1.5%
  由此可见,税收负担相差很大。例子中是在假定个体户的实际销售利润率远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的前提下,申请采用销售额附征的办法对纳税人有利。反之,纳税人的实际销售利润率低于核定的利润率或者发生了亏损,则用查账征收的办法反映实际经营状况更为有利。纳税人应该清楚两种纳税办法的优劣,应尽量争取对已有利的课征办法。当然,具体的纳税方法也不是纳税人自己就能完全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