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子靓我是歌手3:他是属于牵连罪还是连续犯?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8 12:45:47
他主要是为了抢劫.并没有要杀人的本意由于被害人不合作不妥协才失手杀了他.说说你的意见

都不是。

从该案分析,只应构成一罪——抢劫罪。
属结果加重犯

既不属于牵连犯,也不属于连续犯

抢劫的故意,杀人的话应该是抢劫罪的转化,应该按故意杀人罪处刑

既不是牵连犯,也不是连续犯,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
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连续犯是基于一个故意,在一段时间内多次从事同一行为

牵连犯是多个犯罪行为间存在原因和结果,手段和目的的关系,从而合并处断的罪行

两个都是处断的一罪,楼主你列举的罪行不属于其中任意一种

这个行为最多最多算结果加重犯,也就是产生了与行为不相符的加重结果,而行为人对结果是过失心态

1,肯定不是连续犯,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同一种犯罪.如果他抢完一起,又在一段较短的时间内连续抢劫,那么属于连续犯...这个案件是在一个抢劫中行为人实施了杀人的手段达到抢劫的目的.

2,也不是牵连犯,是多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原因和结果,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前罪是后罪的一种附属,从而处断一罪(重罪或目的罪)

3,抢劫和杀人并不产生牵连(必然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实施杀人和抢劫的不产生必然因果关系(虽然实施杀人可以方便抢劫,但是,他们不产生逻辑上的必然).由于两个罪名都是属于最高刑死刑的重罪,当然要数罪并罚!定两个罪名,而不是属于处断的一罪,所以,不能适用牵连犯.

4,不论牵连罪还是连续犯,都是属于一罪(处断的一罪)的范畴,而本案是必须按数罪处罚.....所以,不可能是牵连罪或连续犯.

5,楼上有人说是抢劫的结果加重犯,更是胡说八道....结果加重犯是产生了与行为不相符的加重结果,而行为人对结果是过失心态...本案中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明显是直接故意,怎么可能存在过失??? 受害人不合作,行为人实施杀人行为叫过失????!!!!!你们怎么学习法学的?????赶快去自杀吧!!!!吐血!!!!!!

6,行为人实施杀人的行为是过于自信还是疏忽大意???我的那个吐血啊,世界上怎么会有这种法学人材啊???????!!!!!!!!!这么直接的故意居然会说是过失?????我倒.............

7,抢劫致人死亡和抢劫杀人是两个概念啊!!!你们看法条是这样看的啊????你们的老师可以自杀了!!!法条和罪名中凡是致人死亡的一定是过失而不是故意啊!!!!比如:(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又比如:过失致人死亡罪!!!!!!你们这些法学垃圾,赶快问一下你们的老师,你们有多幼稚!!!!!!!!!!!!!!!!

8,本案是无争议的抢劫罪和杀人罪数罪并罚!!!!!!!由于被害人不合作不妥协才失手杀了他中,所谓的失手是故意不是过失!!!!而且是直接故意,不是间接故意.

楼上zhoujiejianren的观点本人有一些不认同的地方
1、对于你的第5点,结果加重犯是行为人对基本犯罪结果和加重结果均有犯罪故意,并非对结果是过失心态。
2、该罪应当只定抢劫罪一罪,而不定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数罪并罚。因为
(1)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不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也不以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是刑法上明文规定的。
(2)如果出与复仇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杀死被害后,遂乘机将其财物拿走的,不以抢劫罪论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3)在抢劫行为完成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杀死被害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中该男子出于一个犯罪故意——抢劫,而在过程中致人死亡。属于第一种类型,不属于其他类型,不能定为数罪并罚。

zhoujiejianren也应当多去看看书,不要在这里叫嚷,大家只是在用自己的想法回答和探讨问题,没有必要攻击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