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奈酱虐狗图片:熟悉会计专业的请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7 21:51:47
我单位的产品购货方不让在当时开发票这样到月底库存和帐面不符请教
是不是签定一个购销合同分录如下:
借:发出商品 (成本)
贷:库存商品 (成本)
对方验收合格付款开票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款+贷款*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款*17%)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成本)
贷:发出商品 (成本)

这类问题首先要明确两个前提,一是你单位认为申报纳税是以发票金额为准还是以实际业务发生额为准。二是对方付款期间与你方开票期间是否一致。
如果第一个前提的操作方式是前者,那么你们必须延迟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期间,税法允许的就是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或者代销商品。这样,申报纳税与发票开具可以同期,同时,库存与帐面的差异也就解决了。但这种情况下,必须保证支付货款不在货物移交的当期,否则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好结算痕迹的处理。因为有偷税风险。特别涉及增值税,更应审慎处理。如果,不采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或代销商品方式解决帐面与库存差异问题,且交易数量不大,那么可以采取设置单独的出库台帐方式,作为正式库存帐簿记录的备抵帐户记录,以便心中有数。(当然,这个帐外备抵台帐必须对发出不入帐商品行为与转销前期发出未入帐行为进行完整记录,以便为主帐簿记录调整提供完整信息支持)
如果第一个前提的操作方式是后者,而且对方付款是在货物移交的当期,那么你所说的问题本来就不存在。但会出现纳税申报期间与发票开具时间的不一致问题。这又要看你们开的是什么发票,如果是除增值税以外的普通发票,这种差异不会受到税务机关的过多关注,单位只需针对这种不一致情况作好发票使用台帐记录即可。如果是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由于涉及抵扣期限的界定问题,这种差异必然遭受税务机关的关注与处理。这一点只能从争取税务部门的默许角度解决(庆幸的是你们有最好的心理支撑,即已经严格按照税法交纳了增值税及其他)
如果上述回答仍不能令你满意,希望继续提出对应的问题!!!!

做发出商口。库和账就平了。

可以先不管在盘点表上注明:库房已出库财务未下帐

上面回答很好

sunfeid 的回答很经典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