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七日情1992版免费:抢劫犯逃跑,追赶时砍伤他应当怎么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4 19:46:17
前两天,我朋友店里遭人抢劫,朋友的妻子被砍伤,我朋友报了110,警察赶到时抢劫犯要逃跑,警察不敢去追,我朋友就自己带了把刀追上去了,并且把人砍成重伤。这个事情应该算是防卫不适时,也不能算是正当防卫了。抢劫者已经被带到公安局了,朋友不敢去,希望确认去了无碍时再去指认犯罪,我实在为难,朋友们一起帮忙出主意。
犯罪已经不是正在进行,没有抢走任何财物就逃逸了,很难说是正当防卫。没有正当防卫就没有防卫过当的问题,不可能从轻或者减轻。这个问题大家不用讨论,帮我想象一下,当时如果出现什么样的情形,还可以称为正当防卫。比如我朋友在追赶时,对方又产生杀人或者伤害的主观意图,进入一个新的犯罪阶段,对这个行为来说,应当属于正当防卫。类似方面还有什么办法吗?大家激烈的讨论对我很有帮助,请继续指教!

如果是抢劫中砍伤了他属于正当防卫,如果是逃跑追直赶中砍伤则属于防卫过当或过失伤害与故意伤害了。
  如果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则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在裁量刑时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如果没有构成犯罪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对方过错在先或存在引发因素,可以减轻或免予民事赔偿责任。

我不同意4楼的说法,见义勇为属于无因管理,没说要减轻免除处罚的。三楼的意见是有案例可寻的,但和本案有不同。
见义勇为在法律上一般归入无因管理。关键现在是你朋友自己是受害者,谁听说过无因管理是为自己的利益的?所以说他是见义勇为是不恰当的。
当时,抢劫犯刚跑,他自己追(而且能追得上,说明没跑远,不算是事后防卫)是一种私力救助行为,当然如果但是抢劫的反抗了,你朋友自然算正当防卫无疑的(这是刑法上的无限防卫权),如果抢劫犯没有反抗,这就是防卫过当了(我说的法理上的,实践中很多是当正当防卫处理的,毕竟法院要考虑判决的社会效应)。
但是这个案子和成都那个的哥追抢夺的案子不一样。那个案子是飞车抢夺的家伙在的哥追赶下自己摔下立交摔死的,这个案子是抢劫犯被你朋友砍重伤的。但是,两个案子都可以有很大的社会影响,都能赢得社会舆论的同情。
所以说到底,我认为你朋友应该属于正当防卫的,毕竟是在追击过程中重伤犯罪嫌疑人的嘛,不算防卫不适时,而且这个行为有正面的社会意义,应该鼓励的。我的意见是找一堆新闻媒体跟着你朋友去公安局搞所谓的“自首”,场面要大点!唯恐天下不知!只要媒体跟踪报道了,公安也不会太难为你朋友的。为了考虑社会影响,不会严厉刑事处罚你朋友的。

to北斗:一般见义勇为都归入无因管理(财务上的支持)或者是正当防卫(对侵犯人身权益)。本案不算正当防卫,但是将其作为辩护理由,我自然要提出来的,至于法官采信是他的事。
成都张德军案判决说:“自诉人胡远辉、罗军为摆脱现场群众的追赶,驾驶摩托车以危险状态高速行驶,是造成摩托车侧翻的直接原因。被告人张德军为了阻止犯罪嫌疑人逃逸而被动地采取高速追赶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本案中抢劫人受重伤和楼主朋友的追杀没有因果关系?两个案子由很大差距,成都案根本就没认定存在侵权的!我们只是学法的,我们不能看点材料就能形成内心确信或者自由心证,那是法官的事。
楼主wyjwalton也是学法的,在法律上没办法,我们只好走其他路了,反正只要能帮到人家,一切合法的方式都可以。社会舆论是不应该影响我们的评判标准,但是能影响其他很多人,包括一些领导。反正对楼主朋友是有利的,既然懂法,就不要拘泥于法。

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于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侵害的有限度的行为。一,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二,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三,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四是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没有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发生而实施所谓的防卫,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则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3、不法侵害行为通常应是人的不法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如果不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实施防卫,叫事前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的防卫,叫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
(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
(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意图。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益,而决意制不法侵害。 如果没有防卫意图的防卫挑拨、互相斗殴、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允许互相斗殴的一方实施正当防卫。
(五)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 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要求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同时,防卫的手段、强度同侵害行为的手段、强度之间,防卫人对侵害人所造成的后果同侵害行为可能赞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基本相适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如果符合其他四个条件,但是超过了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称为防卫过当。根据防卫过当的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确定其行为构成何罪。其罪过形式一般为过失,也可以为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杀人罪等,不能认为构成防卫过当罪。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当警察赶到时,罪犯的犯罪行为已经停止,此时,你朋友再追上去,如果犯罪手里有对人身有危害的武器,但没有主动攻击你的朋友,反而是你朋友主动攻击他,那他就不算是正当防卫,如果他手里没武器,你朋友手里有,那他也不算是正当防卫.你朋友把人砍成重伤,如果是正当防卫的话,法院应当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如果不构成正当防卫的话,那应该是属于故意伤人罪,<刑法>第二百三是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这个事情比较复杂.这要看,当时罪犯手里有没有刀或是有攻击性的武器,如果有,两人搏斗了,就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你是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如果抢劫犯没有武器,你又把他砍伤,一定不是正当防卫.你朋友的正当防卫不能从抢劫犯抢劫他财物那里去理解,因为警察已经到了,他的抢劫行为已经终止,也就是说这时候你再伤害他,就是违法了,正当防卫必须是在犯罪进行中.不过见于他又逃跑,你属协助警察抓人,所以要是说正当防卫,也要从你去追他,和他撕打上来看,所以够不够成正当防卫,还要看你朋友和抢劫犯撕打时的情况.

这个可能时间很长了,事情已经结束,但是回答一下帮助需要的人吧,大家共同打击暴力犯罪!
这种事情,主要要看律师怎么辩护以及你朋友的供词!
第一,抢劫的人,肯定是犯罪这个毫无疑问了,而且属于暴力犯罪,这是,你朋友一定要咬准了,而且呢他的妻子是他的重要亲人,最严重也就是激情犯罪。这个事情要想为自己免责,要按以下方面去做。
首先你朋友如果是个聪明人,到公安局后,一定要交代完自身的自然情况后,对案情部分保持沉默,这个是必须的,然后声明,要见律师,和律师说,并且只和律师说!这一点非常重要。
第二,千万别说警察不作为,没有去追,要说警察在抢救受害人!或者其他事情拖延了!别想着责怪警察不敢去追!争取警察对你朋友的好感,对你朋友做出有利证词!
第三,你朋友要尽量做出一个辩护理由,就是这个人跑的时候,手拿凶器,一路砍杀,最好是他逃跑的路上有其他行人,你朋友要咬定此人手持武器,冲向某人!
最后,法律是讲证据的,最好要找到目击者,为你朋友证实,此人出门后正在进一步企图伤害他人,这个很重要。不管什么手段,都要找到为你朋友作证的人。
第四,你朋友维护了警察,要通过亲人或者自己,暗示此人为你哥哥作证!
最坏的情况,你朋友可以让律师或者代理人,分析以上能否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如果不能成立,直接装疯,就是受刺激精神出问题了,当时的情况记不起来了,而且神智有问题了。这样还是能免责的!还有,最最坏的就是激情伤人了,只要那人不死,你朋友可以以无赔付能力为由,不做任何赔付!如果是任受刺激引起的精神暂时时常,法律可以酌情免责的哦!

从你的说的情况看,不属于正当防卫.
不过这属于人民群众抓捕现行犯,是一种值得鼓励的行为.虽然有一定的伤害行为,但是这是因为在警察不作为的情况下,自发的抓捕犯罪嫌疑人,我们认为这是正常情况.此外,作为公安机关来说,他们自己的民警都不行使职责,他们自己也不好意思来抓你朋友,如果这种事情登了报纸,肯定会引发更深度的讨论,这也是公安机关所不愿意看到的.
所以,我建议你朋友自己到公安机关把事情说清楚,应该没什么事情.

我认为wepon 还是搞错了,不过的确没有像前几位说的那么简单.我觉得当抢劫人(权就如此称呼,不够专业)已经拿起钱跑,并且财物已经在他的控制范围之内,就应该算是犯罪行为完成,并不一定要等他躲到家里才算完成.所以也就不适用修订后刑法规定的几种无限防卫之情况.这个例子的确可以联系到前阵子的出租车撞人案,说实话,这个案子判的是有问题的,我们不否定见义勇为,但也不能就滥用正当防卫,(本来这新增加的无限防卫就受到很多学者的批判),同样,当这个嫌疑人已经完成抢劫行为,我们就不应该在运用私力救济,而应该启动公力救济,不能因为警察的不作为而启动私力途径,这个是不存在因果联系的.我们刻意的炒作见义勇为,是一种可怕的事情(纯粹理性的考量)

to guchuanhu
见义勇为套在无因管理上是有问题的.而你所对成都的案子的判断你觉得合理吗?我拿刀把人砍死和开车逼人坠桥而死首先从后果上是一样的,其次主观上(这个不好一概而论),至少也可能存在一样的结果.至少也是过失吧.而且我们都是学法之人,所谓的社会舆论是不是应该尽量影响我们的评判标准???希望与你探讨

再to guchuanhu
的确,我对无因管理的定义出现了偏差.见义勇为是无因管理.但我们也不能否认本身无因管理制度设置的出发点是民法中,管理私人事务.(而在刑法中过于强调这一点,不是很妥当,会造成私力之滥用).不过对于我们第二点还是可以争议的.对于因果性,我没有否认这个案件中的因果性啊,所以也是我认为不属于正当防卫的原因之一,而成都的案件是不是就一定认为是无因果性,我没有看具体现场认定和判决书,所以我才谨慎的说判决是值得商榷的.
另外我说我们来讨论,其实已经是脱离了现实层面,纯粹作为一个案例来分析,所以我才要说不要考虑社会舆论.还有觉得你说:"既然懂法,就不要拘泥于法.似乎逻辑性有误,是不是考虑法律问题一定要加入获得社会认同感,才不为拘泥?
当然,我只是一法科三年级学生,而您应该可以算是前辈了,且从事实务工作,所以还是要多多请教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