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魂降头未删减神马:请求分析该案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3 01:19:59
[案情]
某市下岗工人赵某下岗后以贩卖蔬菜为生,其经常到市某镇的蔬菜批发市场进菜。2001年2月25日凌晨,赵某在向某村村民宗某批购青菜时,遇到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高某和市场管理人员正向宗某收取5角钱的摊位费,宗某说自己今天只有30把青菜,要求少交1角钱。高某不同意,坚持要收5角钱。此时,站在一旁等待与宗某交易的赵某说了一句“交4角就交4角吧”,就这么一句话惹恼了高某,于是其和黄某等人即拉住赵某,先是拳打,其后高某又拿出电警棍对赵某的腰部、肩部击打,赵某被打倒后,高某又在赵某太阳穴猛戳了一下,使赵某当场昏迷。经医院诊断为慢性闭合性颅脑挫伤,经治疗用去医疗费2万多元。赵某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判令确认其在执行职务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和该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某市人民法院2001年6月21日作出行政裁定书,认为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赵某不是行政相对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提起民事赔偿,裁定对赵某的起诉不予受理。赵某不服,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8月20日裁定认为,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未对赵某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故赵某并非行政相对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问题]
1、 本案中当事人的关系如何?
2、 本案中受害人可以选择那些救济方式?
3、 本案的教训及应当注意的问题有那些?

1.赵某和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高某和市场管理人员黄某是平等主体间的侵权关系。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高某和市场管理人员正向宗某收取5角钱的摊位费,这是行政管理关系。
2.(1)民事诉讼,请求共同侵权人高某、黄某予以民事赔偿。(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去公安局报案,请求追究高某、黄某故意伤害的责任。公安不立案,去检察院通知公安立案,再不立案,检察院可以请示省检同意后可以自己立案侦查(如果构成重伤)。检察院不立案,去刑事自诉吧。本案不适用国家赔偿,高某、黄某打人不是职务行为。
3.打官司要弄清楚案件性质,选择正确的诉讼方式,请个有水平的律师,别自己胡来。
其实,这个案子可以私了,一模一样的案子我办过的,直接让打人的拿几万出来赔给受害人,否则,刑事诉讼,敲掉他的铁饭碗。极其简单,十分有效。

1、本案件中,高某、黄某是工商和市场管理人员,具有行政人的身份。但两人的行政行为是对宗某实施的(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高某和市场管理人员正向宗某收取5角钱的摊位费),宗某才是高黄两人的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而赵某是去找宗某过买青菜。与高黄两人的行政行为无关。
2、受害人赵某被高黄两人殴打造成的人生伤害是在执行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但是是在其进行行政行为以外进行的个人行为。当事人受到的伤害属于高黄两人的个人行为造成的。赵某的伤具体是属于重伤还是轻伤,具体得进行司法鉴定,如果是重伤,应该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
3、教训说不上。本案中虽然是行为人都可以构成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但应当注意行政人的行政行为是否是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人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个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