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五当官李立群:上下班途中遇自行车祸,能不能算工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30 14:27:58
我的同事上班途中,被自行车撞倒,因工作忙在医院未能仔细检查,便继续上班。此后她经常感到腿痛,走路非常不便,再去医院仔细检查,得出小腿骨折的结论,而且还差一点骨折处就完全断裂了。她只得尊医嘱卧床休息养病。那么她在养病期间究竟算工伤假呢?还是算病假呢?烦请知道有关法律规定的好心人,给予指点和帮助。

当然是工伤!

你这情况,不能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有规定的.
上下班途中,只有机动车交通事故才可以认定工伤.

由于当时没有去医院看,没法证明是在上班途中出的事,也就是说既没有物证,也没有人证,无法认定,是不能算工伤的。

肯定算的,只是你要证明是在上下班的途中这个事实!

算的,<<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