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顿壁挂炉如何使用:关于物权的案例.要求:有评审过程,有明确结果(案例可达A4纸4张以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30 07:41:21

案例:在一起离婚案件中涉及到一所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原被告双方系同一单位职工于98年结婚,2000年判决双方离婚。99年双方单位分给原被告一套住房。当时原被告因事均未交首期购房款,而是由被告之父代为交纳了20000元。购房款收据上交款人一栏的姓名为被告父亲的姓名。2001年房产证下发,所有人一栏为被告姓名,共有人一栏反映为“0”,且房产证上记载的日期是2001年3月4日。诉讼过程中原告认为该房屋为99年交首期房款时取得,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被告则认为该房屋的取得时间为2001年。而原被告于2000年已经离婚,所以该房屋不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且房产证上所有权人一栏仅为被告一人的姓名,在共有人一栏填写“0”说明原告即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是共有人。所以原告对于该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
评审: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利益的排它性权利。民法上物权有多种分类,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以分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质权、则是动产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构成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在现实生活中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明确房屋的物权,尤其是所有权则是更加重要。
2、本案要分清原被告的权利义务,关键在于确定该房屋的所有权的取得时间。
3、在物权法领域,物权的变动采取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外部可以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这是因为物权变动有排它的性质,其变动常有排他的效果,如果没有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将其表现出来,就会给第三人带来不测的损害,影响交易的安全。例如,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该抵押权的存在,那么,不知该抵押权存在的购买该房屋的第三人就可能蒙受损害。因此,在民法上关于物权的变动,对于不动产就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对于动产就以“交付”为公式方法。。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公式方法,从各国立法例考察,始于抵押权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虽然受到地域的限制,其记载的内容也未必详实,更由于现代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物权的变动频繁,且地域的变动也越来越广,登记制度未必能充分起到公式不动产变动的作用。但是,人们必竟可以通过登记制度了解物权变动的事实,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很大程式度上起着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作用。(二)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式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式方法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这就是公信原则的基本要求。物权变动之所以要有公信原则,是因为仅贯彻公式原则,在进行物权交易时,固然不必顾虑他人主张未有公式的物权,免受不测的损害。但公式原则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存在的,如果法律对这种情形无相应的措施,当事人一方也会因此而遭受损失。例如,假冒房屋所有权人进行移转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彩色电视机的借用人将电视机出卖等等,如果在物权交易中都得先一一进行调查,必然十分不便。在物权变动中以公式原则为救济,使行为人可以信赖登记与交付所公式的物权状态进行交易,不必担心其实际情况。可见,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但有时不免牺牲真正的权利享有人的利益,这是法律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在权利享有人个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进行均衡、选择的结果。
结果: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登记要件主义是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动产变动除了当事人间的合意外,还要进行登记。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我国法律对房屋的买卖亦规定要进行登记。《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基于以上有关不动产物权的内容,依据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公式公信原则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应以房产证上登记的时间来确定案例中诉争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时间,即2001年3月4日取得房屋所有权。由于此时原被告双方已经离婚,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仅为被告一人,从而原告对该房屋不享有权利,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