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材逆袭修真记:请大家帮帮忙,紧急求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9 05:40:28
首先申明:不懂这方面知识的朋友不要发言谢谢合作!!
事情是这样的;我是一个公司的员工,我公司最近做了一个网站,所以最近有很多的网络公司给我们打电话,但是我们现在已经做好了推广。其它的来电我们都拒绝,。可不知道怎么有一家网络公司传了一份资料过来,然后要我们填好资料回传过去,当时对方业务员一直打电话来催,我们老板有事在外就说找我,然后我就没现那个业务员,可是他一直打电话,后来我烦了。,就传了一份资料过去,可是上面的内容在我们网站上都有的很简单,还要我盖公章。我没有盖,他说一定要签名,我就写了我老板的名字,结果老板回来我就被骂了,我也知道我做错了,问题是我也经说了不做了后,对方说他们已上传了资料在网上去,说浪费了物力,财力,人力,之类的,非要我们付钱,说12月31日不付就做以下处理:
1、将我公司列入黑名单,通告全世界
2、将通知我省工商。税务。金融。外贸等一切部门停止对我们的审批。
3、通过法律追究违约责任
请问懂这方面知识的朋友我该怎么办呢?
好像问题没这么简单,能不能直接联系你们哪一位本人啊,我现在在浙江
我的号码是13777441390

1、将我公司列入黑名单,通告全世界
  2、将通知我省工商。税务。金融。外贸等一切部门停止对我们的审批。
  3、通过法律追究违约责任

  ..................................

  1,

  一,你可以警告他们如果他们将你的公司列入黑名单,通告全世界....他们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二,还有,对方的用上述侵权行为来威胁你的公司,构成了对你公司的敲诈勒索,构成行政责任,会遭到工商和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如果对方确实实施了上述侵权行为不仅仅是行政责任,还构成了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本法条是侮辱罪和诽谤罪,该公司适用的是诽谤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条的罪名是敲诈勒索罪)

  2,省工商。税务。金融。外贸等一切部门停止对你公司的审批是形式审批,而不是实质审批....只要你的公司符合审批的形式要件,就应当通过审批,跟你公司是否涉及经济纠纷毫无关系........而且,在没有审判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刑事或民事责任.......

  行政审批跟民事经济纠纷毫无关系....行政审批单位无权干涉民事纠纷,也不能以申请审批的单位有民事纠纷为理由拒绝审批合法的手续........

  3,

  一,首先所谓通过法律追究违约责任,是不可能成立的...

  你们没有正式签订合同,不存在违约问题......你的传真不构成合格的要约....只能认为是要约邀请.....只有对方发出要约后,你们公司承诺之后才能构成合同的成立要件......双方必须签名并签章之后,合同才成立生效.........不要理会他们.......他们纯属敲诈.....真的告他们非败诉不可.....相信我的专业判断
  .....传真合同没有签订确认书不可能生效......

  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二,唯一的例外是:如果你们之前有业务来往,才可以适用交易习惯等,你的传真才有可能构成要约,(还是有的打的,如果是这样,你们必须请律师了)......

  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是个什么网站 不是什么大网站不要怕的
这事你有责任哦 还是刑事责任

我还没见过几家网络公司能工商。税务。金融。外贸等一切部门停止审批。

他们所说都是唬人的你不必理会,因为并没签合同,也没有授权他们发布,只提供资料给他们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法律上你们没有责任,但你们给他们其他方式的承诺则另当别论。
通知主管部门停止对你们的审批更是扯淡把你当小朋友了还记得小时候不听话大人说让警察抓你吗不可能的事。再找你你就正告他不要骚扰否则报警。
如果他们在网上发布对你们不利的言论根据影响程度可考虑到法院起诉他们诽谤

嗯。首先得明确几点。
第一,那家网站让你传资料过去的时候有没有告诉你这个资料是拿来做什么用的?有没有很明确的告诉你,你传了这个资料之后须付什么样的代价?

第二,你们和那家网站有没有在书面上很明确的签定协议?没有的话,有没有在交谈的过程中表示出可以签定协议的意向,即是口头协议?

如果这些都没有,那么,恭喜你,你们是没有事的。
首先,就一个网站来说,它是没有权利通知你省工商、税务、金融、外贸等一切部门停止对我们的审批的。它只告知权。

其次,在你们没有清楚地知道或是明白是否是签订协议,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且并未签定协议(包括口头协议)的情况下,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强迫的行为。因此,你们公司并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补充一点,如果你们公司如果从该网站的行为中得到了益处,那么,你们公司就是无因管理的受益人,可对该网站进行一定的赔偿,而不能算是违约。不过,这仅仅是指在之前

最后一点,如果该网站将你们公司列入黑名单,通告全世界的话,你们可以去起诉他们破坏你们公司名誉。

所以,就法律上来说,并不需要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