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豪结婚周渝民:帮帮我吧,论述题:法的实质合理性探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2 02:19:43

1,法治存在着两种形态。一种是近代意义上的法治,这种法治将个人本位视为第一位的价值,把追求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作为自己的首要目标,认为只有维护法的形式合理性,才能服务于保障人权的目的。

  尽管此种法治也包含了对某种实质合理性的追求,但由于它过分关注于形式合理性,因此在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发生冲突的时候往往通过牺牲实质合理性而满足形式合理性的需要。

  2,其理念正如什坦姆列尔所说的,“法之为正当的法,并不需要具有一定的内容,只要它形式上合乎标准,不管其内容多么糟糕,仍不失为正当的法。”

  3,近代意义上的法治称之为形式法治。形式法治发展到极端会导致一种发展危机,即形式法律理性的危机。

  因此,形式法治会在法律变迁的内在动力与外在压力之下进一步发展,即发展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以形式法治为基础并通过克服形式法治的危机发展起来的,因此,它追求的是一种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有机统一。

  4,这类似于欧洲学者所阐述的“形式法的再实质化”,也类似于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所说的“回应型法”。根据图依布纳的分析,这种法实际上包含了两个维度,即实质理性与反思理性。

  这种包含实质理性与反思理性的法治称之为实质法治。应当指出的是,实质法治并不是对形式法治的全面背叛,而是在吸收了形式法治的优点之后发展起来的。

  5,对法的合理性的认识,不同的法学家有着不同的见解。从法的合理存在的主要因素着手,把法的合理性概念定义为满足人民群众需要和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与其自身发展规律的属性。这样的定义,为进一步深挖法的本质和真谛找到了逻辑起点,提供了平台。

  6,法律的实质合理性的参照标准可以由这样几个方面组成,一是人的意志,二是伦理道德,三是政治目标,四是一定的社会事实。

  换言之,相对于这四个因素来讲,法律是一种形式。立法者应当根据这四种因素在遵循客观规律的条件下制定法律,立法者在法律颁布实施前就已经把上述四种因素加以考虑和反映。

  如果国家实行的是真正的法治的话,那么在法律颁布之后,即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则不应当过多地考虑这四种因素。近代法治的精义就在于合法颁布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的行为规则,即便这个法律存在实质不合理也应该无例外地被尊重。

  如果不强调依照既定的法律规则办事,而是随意改变既定的法律规则,那么法律就丧失了稳定性,法律就没有了权威,法制也就沦为人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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