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平西铺面出租:请问对开发票是怎么回事?该怎么做账,谢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10 09:24:47

“发票对开”图省事 如此退货合法吗?

  远华商贸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服装批发及零售业务。2004年7月17日,该企业从福建省威自达公司购人价值10万元(不含税)的服装一批。8月13日,由于服装质量原因,远华商贸公司与威自达公司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了退货意向。但由于随货送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上月作了账务处理,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给威自达公司,远华商贸公司当即就给威自达公司开了一张销售价格同样为10万元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采取“发票对开”的方法,解决了这批服装的“销货退回”问题。

  近日,某市国税稽查局在对远华商贸公司进行的专项税收稽查时发现了这一问题。对此,该商贸公司的财务人员作出了这样的解释:由于当时对方企业要票时间很紧,未能来得及到税务部门开具进货退出证明单,所以就采取了这样的简便办法。同时,这位财务人员还解释说: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等于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远华商贸公司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对于供货一方的福建威自达公司来说,也只是拿这张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

  某市国税稽查局稽查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这张专用发票应如何定性的问题出现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这张发票并没有实质的货物或劳务交易存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畴,既不合情理,更不符合税法规定,因此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进行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目前我国现行税法并没有对销售商品(个别特定商品除外)的流向作出过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将“销货退回”视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流向也未尝不可,因此,这种形式的“发票对开”不应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畴。但由于《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均已明确界定,发生“销货退回”时,在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将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送达销售方,销售方在收到证明单后,方可向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再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所以,此行为属于合情不合法,应以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我国现行税法并没有对销售普通商品的流向作出过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况且也没有造成实际偷逃税款的后果,因此将“销货退回”视同销售既合情又合法,不应作出税务处罚。

  有关专家认为,判定某一行为是否合法,应重点审查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行为是否为法律所禁止;其二,是否对他人造成损害。因此,就本案件而言,笔者同意第三种认定。理由有二:一是用“发票对开”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其实质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对于这一点,法律并无禁止,而根据我国司法界定,不禁止即视为不违法;二是用“发票对开”形式解决“销货退回”问题,从操作目的上看购销双方并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从实质上看也不造成税款流失的客观结果。综合以上两点,不应对远华商贸公司作出相关税务处罚。

  结果.某市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支持了第三种意见,即,不对远华商贸公司作出税务处罚。

  结合这一典型案件,了解案情原委的基层税务人员与部分纳税人包括一些专家学者,对这一案件进行分析研讨后认为,一项税收政策的出台,既要考虑到国家的整体利益,同时更应从税法遵从度的角度体现对纳税人的尊重与人文关怀,即以人为本。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时,在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和企业

  开具的红字发票是账务处理的惟一有效凭证。用红字发票和证明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其出发点无疑是为了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监控与督导作用,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堵塞漏洞。

  他们认为,从多年来大量的税收实践来看,此项政策并没有充分考虑到纳税人具体执行税收政策与实际经营中的方便、快捷及可操作性。一些企业却有意绕开了税务部门,在没有证明单和红字发票的情况下,自行采取了“发票对开”的手段来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因为对广大的纳税人来说,既然使用“发票对开”的方法,完全可以解决“销货退回”问题,且又不存在涉税违法的偷逃税问题,还简便易行,能极大地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不过有关人士也指出,纳税人的这种做法毕竟没有法律依据,需要有关部门予以明确,从而使基层税务机关在执法时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