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和从重处罚:秦汉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体制的利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8 23:18:16

秦汉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体制的利弊

  从秦代开始,中央严格控制属郡,并建立起一套从郡到乡里什伍层层控制而又十分严密的地方统治网,由皇帝提控纲,递次铺向全国各个角落,这是符合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根本原则的。

  汉代在承袭秦制的基础上,裂土封爵,欲以同姓诸侯王镇抚天下,诸侯王国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形成郡国两制。建立诸侯王国,本意是拱卫中央,加强中央集权,然而实际上却适得其反,诸侯王依恃政治、经济、军事势力与中央对抗,形成对中央的严重威胁。经过几十年的“削藩”努力,诸侯王的实际权力被剥夺了,虽有王国之名,但却仅有衣食租税的权力,王国和郡县实际上一样直接受中央领导,两制变为郡国一制,加强了中央集权。这一精神被东汉魏晋南北朝所继承,既使是西晋大分封,也不给诸玉以治地的行政权。

  中央对地方实行严格控制,主要表现在任免、监督和考核上。秦代自县长吏起,一律由中央任命,这一制度得以长期延续。秦代在地方官设置上主要是使其构成相互制约和监督之势,从中央至县乡构成三个行政系统(丞相、郡守、县令、乡有秩为一个系统,御史大夫、郡监、县丞、乡三老为一个系统,太尉、郡尉、县尉、乡游激和亭长为一个系统),从上到下按纵的系统监督考核,又在横的方面建立相互制约的关系。汉代基本上继承了这个方针,并且经常遣吏到地方巡回视察,所遣之吏主要是丞相史和御史,仍是按两个系统分别巡察,借以从不同方面获得不同讯息,并便于比较审核。设立13部(州)刺史以后,这个基本方针改变了,三个系统逐渐归一。至东汉时,为削夺地方势力,取消了郡都尉和郡国军队,以加强层层控制的方法来集中管理,并逐渐形成三级地方行政体制。其本意在于加强集中管理,但却形成政令归一的状况,使主要长官的权力扩大。因此,遇到社会动乱,这些地方主要长官便凭借其独自控制的军、民、财、政诸权,而成为专兵擅权的割据者。魏晋南北朝大部分时间处于战争时期,军事成为地方事务中的重要内容,地方官身兼军、政两职是乱世的常见现象。地方政权令出一门,政行两端,出现了“双轨制”,使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减弱,因此中央多次采取析州分郡的方法以缩小地方势力,但由于缺乏足够的权威,在当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

  从秦开始,地方长官就有自辟僚属权,虽然中央限制郡只有辟署百石以下,县只有辟署斗食以下掾史吏员的权力,但地方设官除几位主要长官的官秩在百石以上外,其余诸曹掾史本都在百石以下,这实际上是承认了地方长官可以用自己的亲信组成官府体系,当地方割据形成时,由这些亲信组成的官府体系便很快变成割据政权的职能机构。

  这个时期的县级行政组织是相对稳定的,主要由于县控制地域较小,辖户也较少,本身难以形成独立之势。在县以下,国家通过地缘关系结合血缘关系组成乡里组织。地缘和血缘在先秦区别不大,只是在生产发展、人口迁徙、同一村落居住的人不一定同属一个宗族的情况下,地缘组织才相对独立起未。秦汉的乡里组织是在地缘和血缘结合的情况下建立的,一是依靠自然形成的长老权威来推行教化,二是通过行政权威来进行统治,刑德兼备,加上当时人们是依靠土地谋生,很少迁徙,所以乡里组织比较稳定。但此时的血缘关系并没有完全被地缘关系代替,乡里中的宗族豪右势力相当强大。如汉代“涿郡大姓西高氏、东高氏,自郡吏以下皆畏避之,莫敢与悟,咸曰:宁负二千石(郡守),无负豪大家”。乡里组织往往为乡间豪族所控制,成为维护其地方特权的工具。这些豪右兼并土地,建立庄园,收养私从、佃客,当社会动乱时,他们还建立坞堡,荫庇人口,私建武装,这必然严重冲击乡里制度,从而与国家利益发生直接冲突。所以,国家在能力所及的时候,便强制恢复推行乡里制度。

秦汉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体制的利弊

从秦代开始,中央严格控制属郡,并建立起一套从郡到乡里什伍层层控制而又十分严密的地方统治网,由皇帝提控纲,递次铺向全国各个角落,这是符合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根本原则的。

汉代在承袭秦制的基础上,裂土封爵,欲以同姓诸侯王镇抚天下,诸侯王国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形成郡国两制。建立诸侯王国,本意是拱卫中央,加强中央集权,然而实际上却适得其反,诸侯王依恃政治、经济、军事势力与中央对抗,形成对中央的严重威胁。经过几十年的“削藩”努力,诸侯王的实际权力被剥夺了,虽有王国之名,但却仅有衣食租税的权力,王国和郡县实际上一样直接受中央领导,两制变为郡国一制,加强了中央集权。这一精神被东汉魏晋南北朝所继承,既使是西晋大分封,也不给诸玉以治地的行政权。

中央对地方实行严格控制,主要表现在任免、监督和考核上。秦代自县长吏起,一律由中央任命,这一制度得以长期延续。秦代在地方官设置上主要是使其构成相互制约和监督之势,从中央至县乡构成三个行政系统(丞相、郡守、县令、乡有秩为一个系统,御史大夫、郡监、县丞、乡三老为一个系统,太尉、郡尉、县尉、乡游激和亭长为一个系统),从上到下按纵的系统监督考核,又在横的方面建立相互制约的关系。汉代基本上继承了这个方针,并且经常遣吏到地方巡回视察,所遣之吏主要是丞相史和御史,仍是按两个系统分别巡察,借以从不同方面获得不同讯息,并便于比较审核。设立13部(州)刺史以后,这个基本方针改变了,三个系统逐渐归一。至东汉时,为削夺地方势力,取消了郡都尉和郡国军队,以加强层层控制的方法来集中管理,并逐渐形成三级地方行政体制。其本意在于加强集中管理,但却形成政令归一的状况,使主要长官的权力扩大。因此,遇到社会动乱,这些地方主要长官便凭借其独自控制的军、民、财、政诸权,而成为专兵擅权的割据者。魏晋南北朝大部分时间处于战争时期,军事成为地方事务中的重要内容,地方官身兼军、政两职是乱世的常见现象。地方政权令出一门,政行两端,出现了“双轨制”,使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减弱,因此中央多次采取析州分郡的方法以缩小地方势力,但由于缺乏足够的权威,在当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

从秦开始,地方长官就有自辟僚属权,虽然中央限制郡只有辟署百石以下,县只有辟署斗食以下掾史吏员的权力,但地方设官除几位主要长官的官秩在百石以上外,其余诸曹掾史本都在百石以下,这实际上是承认了地方长官可以用自己的亲信组成官府体系,当地方割据形成时,由这些亲信组成的官府体系便很快变成割据政权的职能机构。

这个时期的县级行政组织是相对稳定的,主要由于县控制地域较小,辖户也较少,本身难以形成独立之势。在县以下,国家通过地缘关系结合血缘关系组成乡里组织。地缘和血缘在先秦区别不大,只是在生产发展、人口迁徙、同一村落居住的人不一定同属一个宗族的情况下,地缘组织才相对独立起未。秦汉的乡里组织是在地缘和血缘结合的情况下建立的,一是依靠自然形成的长老权威来推行教化,二是通过行政权威来进行统治,刑德兼备,加上当时人们是依靠土地谋生,很少迁徙,所以乡里组织比较稳定。但此时的血缘关系并没有完全被地缘关系代替,乡里中的宗族豪右势力相当强大。如汉代“涿郡大姓西高氏、东高氏,自郡吏以下皆畏避之,莫敢与悟,咸曰:宁负二千石(郡守),无负豪大家”。乡里组织往往为乡间豪族所控制,成为维护其地方特权的工具。这些豪右兼并土地,建立庄园,收养私从、佃客,当社会动乱时,他们还建立坞堡,荫庇人口,私建武装,这必然严重冲击乡里制度,从而与国家利益发生直接冲突。所以,国家在能力所及的时候,便强制恢复推行乡里制度。